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 (监管)仓库 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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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乙方: (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监管仓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 、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和国家关于棉花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接受所有交易商全权授权,就甲方交易商的棉花存放于乙方仓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乙方为甲方的指定交割仓库或监管仓库。 第二条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认真做好棉花的验收入库、日常安全保管以及出库发货或移库等工作。 第三条 甲方交易商将棉花存放到乙方仓库,如确定参与甲方业务,甲方交易商即根据在库棉花数量、等级等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申报单》须注明公检安排日期。甲方交易商将填好的《申报单》签字、盖章后交乙方,乙方根据棉花入库验收情况对甲方交易商所填信息进行确认,并在《申报单》上签字和盖章。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在《申报单》上签字、盖章: 1、《申报单》载明的货权人与在库棉花的实际货权人不一致; 2、《申报单》所载棉花质量标识与在库棉花有明显差异; 3、《申报单》注明的批号、件数、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在库棉花不一致; 4、包型、包装及包装物不符合国家棉花包装标准规定; 5、棉包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迹象; 6、棉包炸包、散包且未经处理。 第四条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交易商存放在非新疆区内的申报参加甲方业务的棉花,在乙方保管期间由甲方交易商委托甲方统一办理保险,保险费由存货人承担,投保日期按乙方在甲方交易商《申报单》上的签字日期计算。甲方将在收到经乙方签字盖章《申报单》的24小时内,及时向合作保险公司申报保险。甲方交易商存放在新疆区内乙方仓库的棉花实行费用包干,在库棉花的保险申报及理赔由新疆区内乙方负责。甲方交易商办理《申报单》之前,存放在乙方仓库的棉花保险由乙方负责。 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和存货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风险或损失扩大。如因乙方上报、通知不及时,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延迟造成损失扩大,则乙方应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如因乙方消防安全手续不全或不达标(以当地消防安全部门是否到仓库对消防安全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材料为准)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第五条 乙方应将甲方交易商开展甲方业务的棉花存放进库房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移库或将棉花露天存放;否则甲方相应扣减乙方考核评分,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有空余库房而将甲方交易商的棉花露天存放的,甲方相应扣减乙方考核评分;确因库房不足的,乙方可以将甲方交易商的棉花堆放在露天货场,但应按规范遮盖并做好防水、防晒、防盗等保护措施,确保棉包不因雨淋、日晒或盗窃而发生灭失、短少、水渍、污染、霉烂等现象。 第六条 为方便甲方交易商及时开展业务,乙方应及时对甲方交易商的 《申报单》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 在确认甲方交易商已向甲方提交《申报单》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按《申报单》所载棉花实际状况,及时生成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在《仓单》垛位号栏中,乙方应如实标注甲方交易商的棉花实际存放位置(含注明室内或室外)。乙方以及存货人确认《仓单》内容并各自签字盖章后,应将《仓单》原件提交甲方,乙方和存货人留存《仓单》复印件。 每一份《仓单》只能代表一批棉花,每一批棉花只能生成一份《仓单》。 申请参加甲方业务的在库棉花,乙方只能生成甲方统一设计、编号的《仓单》。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种或多种,不能生成《仓单》: 1、棉花未入库; 2、棉花已入库但未向甲方递送《申报单》; 3、发现本协议第三条中乙方不能在《申报单》上签字盖章的任何一种情况。 乙方如违反规定,将上述棉花生成《仓单》,买方交易商提货时提出异议,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 第七条 甲方将按照交易商 《申报单》中注明的公检安排日期,适时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并安排公检。公检日期确定后,乙方应按向甲方承诺的日最大配合公检量,从各方面配合承检机构做好公证检验工作。 承检机构在实施公证检验过程中,须对每包棉花加盖验讫章,乙方要做好提醒和监督工作。除重新复包的棉包外,正常棉包上无验讫章的,买方交易商可以拒绝提货,由此而引起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承检机构公检过程中开包取样的棉包,须在现场公检完成后 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包和堆垛。公检出证后的棉花除非按正常程序安排复检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库保管期间不允许交易商以及其他企业和个人看货和再行开包、取样。 入库棉花的实际质量标识和公定重量以有关承检机构检验出具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为准。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交易商在库开展业务棉花的公定重量承担连带责任。承检机构在实施公证检验过程中,乙方应现场监督承检机构逐包过磅或整车过磅,现场监督承检机构检测抽样棉花的回潮率,并在承检机构出具的相应批次棉花的公定重量检验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凡乙方对承检机构检验的公定重量有异议的,乙方应拒绝在有关公定重量检验单上签字、盖章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认同承检机构出具的公定重量检验结果。凡提货人对《仓单》所载棉花公定重量提出异议,经申请复检后,重量差异超过甲方规定的允差幅度需要重新结算的,乙方须承担公定重量部分重新结算差价款总额的 20%(另80%由原货主承担),该差价款由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保管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追缴。 第九条 保管时间和费用标准 (一)内地乙方仓库 保管时间以乙方在交易商《申报单》上的签字时间为起始日,以棉花出库的时间为终止日,有关费用标准如下: 入库费用按不同运输工具具体分为: 85公斤小包型棉包的火车入库费 元/吨,汽车入库费 元/吨,水运码头入库费 元/吨;227公斤大包型棉包的火车入库费 元/吨,汽车入库费 元/吨,水运码头入库费 元/吨。 配合公检搬倒费为 15元/吨。此外,现场公证检验过程中取样的棉花,由承检机构完成实验室检验后退回仓库,作为乙方配合公检复包整理的适当补偿。 保管费为每天室内 元 /吨;室外 元/吨。 其中,入库费和配合公检搬倒费在业务完成后的 10个工作日内由存货人直接支付给乙方;保管费由甲方直接从存货人在交易市场的保证金中扣划,由甲方统一支付给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给有关货主开具发票(乙方如为新疆监管仓库,保管费包含在定额包干费用中,开票、结算方式由乙方与甲方交易商商定)。保管费每月结付一次。 出库费用按不同运输工具具体分为: 85公斤小包型棉包的火车出库费 元/吨,汽车出库费 元/吨,水运码头出库费 元/吨;227公斤大包型棉包的火车出库费 元/吨,汽车出库费 元/吨,水运码头出库费 元/吨。出库费由提货人直接付给乙方。 (二)新疆乙方仓库 甲方交易商将棉花存放在新疆区内乙方仓库的,在开展甲方业务时,其棉花的出入库费、库内短驳费、保险费等继续实行定额包干。 85公斤小包型棉包的定额包干标准为 元/吨;227公斤大包型棉包的定额包干标准为 元/吨。 存放在新疆区内监管仓库的甲方交易商的棉花从新疆移入内地的铁路运输费用按铁路部门核定的实际费用标准执行。 (三)在棉花入库、保管以及出库过程发生的临时费用,如超常散包、炸包复包费、混批棉花整理费等由存货人与乙方协商解决并报甲方备案。 第十条 乙方应专设仓库或垛位,单独存放甲方交易商已公检的棉花,并设立明显标志加以区别,以利管理、监督和检查。 乙方对甲方交易商参与甲方业务的在库棉花保管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项仓储方案,以适应棉花流动性大的特点。 甲方交易商参与甲方业务的在库棉花的具体安全保管参照国家关于储备棉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棉花出库 (一) 甲方交易商存放在乙方仓库的棉花如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甲方以 《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割商品棉提货单 》 (以下简称 《交割 提货单 》 )和 《 仓单 》 原件作为棉花出库的凭证,乙方凭 《交割 提货单 》 原件 、 《仓单》原件和提货人身份证件办理出库手续 ;甲方交易商存放在乙方仓库的棉花如不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甲方以 《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提货单 》 (以下简称 《 提货单 》 )和 《 仓单 》 原件作为棉花出库的凭证,乙方凭 《 提货单 》 原件 、 《仓单》原件和提货人身份证件办理出库手续。 《交割提货单》及《提货单》必须证章齐全并加盖甲方骑缝章。 (二)出库费由提货人承担。提货人委托乙方代办运输的,由乙方同提货人协商确定代办费用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为方便甲方交易商及时提货,凡甲方通知乙方可以凭传真件出库的棉花,乙方要将相应批次棉花的《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交给提货人。 第十三条 棉花移库 新疆区内甲方交易商棉花如需要移库,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或甲方新疆办事处发出的《移库通知书》后方可将有关批次棉花进行装车发运。移库棉花装车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批次棉花的铁路货物运单、领货凭证、仓单(已开展仓单质押或监管业务的除外)、原始检验码单、证书等,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内地接货的甲方指定交割仓库。内地甲方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到新疆移入的棉花后,应根据货物运单进行验收,并于每周一将《新疆棉移库汇总表》以传真或其他方式传递给甲方,甲方将按此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和结算保管、保险费用。 移至内地的棉花,内地乙方仓库没有铁路专用线需要办理短途运输的,运输过程中需要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由内地乙方仓库本着为客户服务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 内地乙方仓库要在确保移库到达接站后棉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甲方业务流程做好棉花的出入库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如违约,每天承担应付而未付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乙方承诺,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和本协议有关规定做好甲方交易商在库业务棉花的安全保管工作,对由于工作失误或保管不善而发生棉花灭失、短少、水渍、污染、霉烂、盗窃等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负责全额赔偿;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和入库货权人的真实资料如实填写和生成《仓单》,《仓单》所记载的货权人应为棉花的实际入库货权人;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虚假、错误填写和生成《仓单》,或由乙方生成之《仓单》所记载的货权人并非棉花的实际入库货权人,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乙方承诺,货权人存入乙方仓库的棉花在按规定生成 甲方 《仓单》时,乙方没有为货权人办理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所有权保留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权利限制提供过保证。 (五)乙方承诺,乙方在生成甲方统一设计、编号的《仓单》的同时,没有将同一批棉花生成其他任何形式的《仓单》或类似的存货凭证。 (六)乙方承诺,竭诚做好棉花的入库、保管、出库或移库等方面优质服务,不得超双方协议标准收费,不得无故拒绝入库,不得故意拖延办理出库或移库手续,不得强行要求出库,不得在未发生出库、入库或移库行为时另外收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出库或转移棉花储存地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并通过相关渠道对外发布。 (七)乙方如与甲方交易商另行签订过仓储保管协议,甲方可按乙方与甲方交易商所签协议执行相关费用标准,但保险费用标准必须按甲方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的标准执行。乙方与甲方交易商或其他棉花企业协商签定的相关费用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中确定的标准。 (八)根据乙方申报,甲方核定乙方的日最低入库或出库作业量为 吨,最低配合公检作业量为 吨,在此范围内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的业务棉花作业。 (九)乙方每周一通过加密软件及时向甲方通报剩余库容量,便于甲方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甲方业务棉花的相关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 第十六条 在业务合作过程中 ,为便于业务衔接和管理,并提升乙方信息化管理水平,甲方同意免费向乙方提供中国棉花协会仓储分会推荐、甲方授权使用的“全国棉花业务库存管理通用软件”。 第十七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凡甲方交易商申报参加甲方业务的存放在乙方仓库的棉花,乙方只对甲方负责,否则 乙方须 承担经济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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