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甲方: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乙方:                                            (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监管仓库)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入市协议书》(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0 年 月 日在北京西城区签订。

甲方: 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 通泰大厦C座12层
邮编: 100032
电话:
010-88086850
传真: 010-88087296  
E-mail:
spm@cnce.com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在乙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制订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实施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管理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等交易交割和业务管理规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商品棉交易交割业务、资金服务业务和监管物流配送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交易商,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制订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等交易业务规则进行商品棉交易和交割。

二、保证金

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参与商品棉交易前,在甲方为其设置的保证金账户内按交易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存入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2、乙方在进行商品棉交易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存有足够数额的保证金,并随时按甲方根据成交量大小及交易保证金变化情况等发出的有关追加资金的通知按时补足保证金,以确保能按本协议、交易业务规则及时履约。

为避免疑义,双方确认,本款所称甲方发出的通知系指:

(1)应由乙方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自行通过其所持有的加密卡下载信息而获得。如乙方未能按前述规定按时进行下载, 仍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发出的通知,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乙方于某个交易日开市前虽进行下载但未能下载成功,则其应在该交易日开市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发出的通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按前款规定收到甲方发出的有关追加资金的通知后,乙方应及时、足额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实施办法》等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乙方持有合同代为转让或做违约处理,必要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出库的棉花暂缓办理有关出库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保证金的存入和转出应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实施办法》等交易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对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交易、资金授权

1、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发出交易指令的执行人员(称为“交易员”):

  姓   名 身份证号 签字留样 

2、乙方授权以下人员为资金调拨人员(称为“资金调拨人员”),乙方同意资金调拨人员持其本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函件对保证金账户资金进行调拨:

  姓   名 身份证号 签字留样 

3、乙方可选择公章印鉴或财务专用章印鉴留样。如乙方将其公章印鉴、财务专用章印鉴均在甲方处留样,在该情形下,调拨资金函件仅需加盖任一留样印鉴即为有效。

乙方公章印鉴:(请压字印盖) 乙方财务专用章印鉴:(请压字印盖)

4、乙方如需更换任一交易员或资金调拨人员,需书面通知甲方,并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四、交易结果的确认与结算

  1、商品棉交易实行每日结算。甲方在交易闭市后当日向乙方提供电子版《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资金对账单》、《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当日成交明细表》、《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订货情况表》、《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订货明细表》、《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盈亏调整明细表》、《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资金对账单》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当日成交明细表》等。

如乙方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并确认甲方向其提供的前述电子版本文件所载的所有单据结果。

乙方对每日成交结果和对账单的确认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订货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

2、商品棉交易中,乙方在交易过程中实际盈亏通过其在甲方设置的保证金账户资金数额的变动反映。甲方按月向乙方提供《商品棉交易保证金对账单(按月)》并加盖结算专用章,作为乙方与甲方核对结算账目和记账的依据。如乙方在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前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并确认甲方提供的单据结果。

3、对乙方确认的商品棉交易结算结果,如甲方事后有证据证明有关交易结算结果与乙方参与交易的实际情况有差别且使甲方由此遭受经济损失,则甲方仍可在差别范围内书面通知乙方调整有关单据结果。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严格执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实施办法》等交易业务规则,保守乙方商业机密,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2、乙方保证在参与甲方组织的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及商品棉协商交易过程中诚信守约,遵守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交易业务规则等。

3、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赔偿本协议项下另一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4、如乙方违反其作为交易一方签订的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棉花网上超市交易或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合同,则其应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和代为转让实施办法》等交易业务规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信息及信息披露

1、乙方在甲方所提供的商品棉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甲方仅作为交易服务的提供方,向乙方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前述信息不构成甲方对乙方下达任何交易指令的提示或暗示。

2、甲方有权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等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交易业务规则进行必要调整、修改,并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通知形式对外发布。甲方授权中国棉花信息网(http://www.cnce.com和 http://www.cottonchina.org )作为发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通知的指定载体,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对其他媒体转发的任何通知、消息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网上发布通知的时间即为该通知送达乙方的时间,该通知自送达之时起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

七、费用

除非另有规定,乙方应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等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支付交易商资格费、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自行从乙方保证金账户内扣除前述费用,如保证金账户内款项少于应扣除款项,乙方仍应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必要时,甲方有权将乙方在交易市场的有关权利凭证变现,变现所得用于支付有关费用。

八、委托代理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关系为服务提供方与服务接受方的关系,为保证履约,保障乙方的货物或货款安全,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依据本协议、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作为其成交合同履约的结算中介。

2、为确保乙方与甲方指定交割( 监管 )仓库业务衔接流畅,乙方同意全权委托甲方与指定交割( 监管 )仓库签订《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 监管 )仓库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样本见附件),就交易交割的商品棉在甲方指定交割( 监管 )仓库的入库、保管、出库、保险、收费等事宜达成协议。乙方同意甲方按附件所列《合作协议书》样本与指定交割( 监管 )仓库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受该协议约束。

为进一步完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交割程序,甲方有权对附件所列《合作协议书》样本的有关条款、内容做出调整及修改,甲方在做出前述调整或修改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认可并同意委托甲方按调整或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书》样本执行。

九、风险

乙方对参与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业务的风险已有足够认识,在此确认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熟悉、了解交易业务规则,充分了解并接受:

1、在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在乙方获得一定量的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订货后,当市场价格趋势不利于乙方订货方向时,如果乙方转让原有邀约,乙方将可能失去存于交易市场的相应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

2 、在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当市场价格达到交易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价最大幅度时,乙方可能难以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合同。

3、在乙方参与的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中,保证金投入的多少,并不一定与其将要承担的风险或可能获得的利润成正比。

4、当乙方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并成交后,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将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乙方违约进行处置,为此,乙方将失去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5、由于通讯设备、远程网络技术障碍或其他甲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达或执行延误或有其他错误,甲方不承担责任,在该情形下,乙方有义务及时与甲方书面联系、确认及核实。

6、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充分理解本协议的条款及内容,并同意按本协议条款及内容享有权益及履行义务。

十、协议生效、修改、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一方收到对方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终止后15日内,甲方有权结清并撤销甲方为乙方设立的保证金账户,乙方应尽快与甲方联系了结所有已发生的交易、交割等业务。

十一、其他事项

1、甲方组织国家储备棉的竞买竞卖交易时,乙方须按照甲方公布的有关交易办法执行,有关交易办法未做规定的,参照本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2、在依据本协议约定进行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之前,乙方应签署《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登记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交易员及资金调拨人授权书》。如乙方需对前述文件进行修改或调整,需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3、甲乙双方如需变更本协议首页所载的联络方式或者联络地址等相关事项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对方收到该变更通知后生效。否则,由此而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4、为避免疑义,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所称的如下术语的含义为:

(1)“交易业务规则”:系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不时制订、更新的,包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实施办法》等在内的,用以规范商品棉交易程序、各方当事人权责义务等事项的业务规则。

(2)“书面通知”:是指以传真、电报、加密卡发送的电子数据、通过邮递公司邮寄或转交的书面信函、EMS发送的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通知方式。

十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 ( 监管 )仓库合作协议书》(样本)


甲方: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乙方:

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甲方保证金账户:

甲方货款账户:

附件: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 (监管)仓库合作协议书

(样本)

甲方: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乙方:                                         (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监管仓库)

(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