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
(2008年度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商的管理,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在交易市场进行棉花交易交割等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经交易市场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视为其同意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交易市场交易商及其有关人员。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纺织用棉企业,其他涉棉企业;
(三)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企业信誉;
(五)承诺并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定和办法。
曾有严重违法记录的企业自处罚之日起,以及被交易市场除名的交易商自除名之日起,不得再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向交易市场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企业盖章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复印件;
(四)法人、资金调拨人、交易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交易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单位获得交易市场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即可正式取得交易市场交易商资格。
第七条 申请单位取得交易商资格后,须按期交纳资格费。交易商资格费分为按年缴纳和一次性缴纳两种方式,由交易商自行选择。
按年缴纳资格费即从交易商入市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缴纳1万元资格费。
一次性交纳资格费即交易商入市时一次性缴纳5万元资格费,获得永久交易商资格。
第八条 交易商如从按年缴纳资格费方式转为一次性缴纳方式,需要补缴一定金额的资格费,具体标准如下:
已累计缴纳资格费1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4.5万元;
已累计缴纳资格费2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4万元;
已累计缴纳资格费3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3.5万元
已累计缴纳资格费4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3万元;
已累计缴纳资格费5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2.5万元;
已累计缴纳资格费6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2万元;
已累计缴纳资格费7万元的交易商,须补缴1.5万元;
已累计缴纳资格费8万元的交易商,自动转为具备永久资格的交易商.
以上累计缴纳资格费均指连续缴纳方式,因故暂停交纳资格费的交易商,需累计缴纳10万元资格费方可自动转为具备永久资格的交易商。
第九条 交易商不得从一次性缴纳方式转为按年缴纳资格费方式。
第十条 入市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易市场向交易商提供专用交易软件、加密卡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交易商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市场: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法定地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
(四)企业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开票资料等信息变更;
(五)资金调拨人、交易员变更;
(六)企业发生重大经济诉讼案件;
(七)企业破产、解散;
(八)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严重处罚。
属于以上(一)至(五)项的,交易商须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每年6月至9月为交易商年检时间,交易商需将以下资料于9月底前报送交易市场:
(一)据实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年检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最新年检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最新年检复印件。
年检合格的交易商资格继续有效;年检不合格的交易商,限期了结其在市场发生的所有业务,交易市场相应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交易商因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而可能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交易商资格不得转让。

 

第三章 加密卡


第十四条 为保证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行有关交易、资金划转等业务的安全性,交易市场为交易商配置专用加密卡和专用软件。
第十五条 交易商须安排专人保管加密卡,因加密卡被他人盗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加密卡自领取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到期自动失效。到期前交易市场不另行通知,交易商需提前做好更换加密卡准备,如因加密卡过期不能开展业务而可能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加密卡到期免费更换。
第十七条 年缴纳资格费方式入市的交易商,入市时须缴纳3000元加密卡费用,交易市场为其提供一块加密卡和相应软件。一次性缴纳资格费方式入市的交易商可免费获得一块加密卡和相应软件。
第十八条 交易商加密卡丢失、损坏或需增加,可免费到交易市场补办或换取三次,超过三次,每块加密卡收取费用1500元。

第四章 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交易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交易市场组织的商品棉交易交割、监管、物流配送、资金服务等业务;
(二)享有交易市场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使用交易市场提供的设施,获得交易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
(四)对交易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交易市场的惩戒决定提出申诉;
(六)其他应由交易商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交易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接受交易市场的管理;
(三)妥善保管交易加密卡,熟记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在交易使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按照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五)接受交易市场对其交易员的培训;
(六)接受交易市场对其在交易市场发生的业务和财务情况的监督;
(七)对代理客户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
(八)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交易商退出和暂停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可以退出交易市场。如申请退出,须提前30个交易日向交易市场提交书面退市申请,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割等各项业务。交易市场在收到申请并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退市手续。
交易商在办理退市手续时,交易市场相应结清账户,清退各项资金。已缴纳的交易商资格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不予保留已退市交易商的交易代码。已退市交易商如申请重新入市,需按交易市场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入市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可以申请暂停交易商资格。如申请暂停,须提前30个交易日向交易市场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市场业务。交易市场在收到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办理暂停交易商资格手续。
交易商在暂停资格期间,交易市场为其保留交易商代码,交易商不再享受在交易市场的任何权利。
交易商在办理暂停交易商资格手续时,须将欠缴交易市场的费用补齐,否则再重新恢复交易商资格时,须补齐原欠缴费用后方可开通交易等业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的交易商,交易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中止或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有关处罚决定进行复议。交易市场复议决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但在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