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2007年版) |
|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市场对其交易商所开展的仓单质押业务。 第二章 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 仓单质押业务是指: (一)交易商以其自身所有的、存放于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 或交易市场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监管仓库”) 的商品棉所生成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通过协议转让给交易市场; (二)交易市场自交易商处取得《仓单》,并将该《仓单》质押给合作银行,获得借贷资金; (三)交易市场将自合作银行获得的资金依据协议作为购买《仓单》所载商品棉的货款支付给交易商。交易商依据协议获得该资金的使用权; (四)交易商依据协议向交易市场回购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并应在协议到期前向交易市场付足回购货款及依据本办法需缴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仓单质押业务是交易市场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其他涉棉企业如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需先向交易市场申请成为交易商。 第五条 交易商以仓单质押方式取得的资金,可作为本企业棉花经营资金、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的交割货款、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易保证金等使用。 第六条 交易市场将仓单质押资金支付给交易商时,仅限于直接划转至交易商自身银行账户,或受交易商委托代付其参加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的交割货款或保证金。 第七条 质押商品棉质押到期前,交易商应通过电子撮合交易将《仓单》所载商品棉卖出;否则,交易商须将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足额汇至交易市场。 第八条 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仓单质押分为卖方质押和买方质押两类。卖方质押又按质押时商品棉是否已经过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公检”)分为“先公检后贷款方式”和“先贷款后公检方式”。 第九条 卖方质押是指交易市场以交易商持有的、自身为《仓单》出卖人的、未经转让的《仓单》所进行的仓单质押业务。 第十条 买方质押是交易市场以交易商持有的、通过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转让获得的《仓单》所进行的仓单质押业务。 第十一条 质押商品棉须经过公检。交易市场对质押商品棉公检后的等级、长度和公检出证时间要求如下: (一)质押商品棉的品级不得低于4级、长度不得低于28mm; (二)卖方质押商品棉应为当年度生产的棉花,买方质押商品棉可以跨年度,但不论卖方质押还是买方质押,其《仓单》所代表的商品棉自公检出证日至质押到期日均不得超过9个月。 第十二条 交易商申请采取“先贷款后公检”的质押方式时,质押棉花的原验品级应在 3级以上,长度应在29mm以上,并应在质押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公检证书。 第十三条 仓单质押的商品棉必须存储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且该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与提出仓单质押业务申请的交易商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第三章 仓单质押贷款比例、期限与费用 第十四条 仓单质押贷款的计算依据是中国棉花价格指数。提供的具体质押贷款比例依据交易市场不同的合作银行而略有不同。 (一)先公检后贷款方式:按公检等级计算货款,贷款比例为货款的70%; (二)先贷款后公检方式:如原验品级在 2级(含)以上,按328级计算货款;如原验品级为3级,按429级计算货款,贷款比例为货款的60%或65%或70%,按70%发放贷款的,交易市场先付60%给交易商,待收到公检证书后再付10%给交易商; (三)买方质押方式:按公检等级计算货款,贷款比例为货款的 70%。 第十五条 仓单质押期限由交易市场与交易商共同商定,但质押期限最长为 5个月。交易商在质押期限内可随时向交易市场付足回购所需的全额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 第十六条 进行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缴付仓单质押服务费和仓单质押财务费。 (一)仓单质押服务费。仓单质押业务在3个月(含)以内完成时,交易市场按50元/吨收取服务费; 仓单质押业务超过3个月完成时,每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按20元/吨另行收取服务费,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交易市场如出台优惠措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仓单质押财务费。计算公式为:财务费=货款额×计费标准×计费期间。其中,货款额为交易市场依据协议支付给交易商的全部货款;计费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费期间为交易市场将质押获得的资金支付给交易商之日起,至交易商将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汇至交易市场之日止。 第十七条 交易商进行质押业务的回购货款以及开展仓单质押的相关费用,交易商可通过直接汇款方式支付,也可由交易市场依据交易商的授权自保证金账户中划转。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应在交易市场存放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便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 仓单质押程序 第十八条 仓单质押程序包括:业务申请、提交《仓单》、订立棉花购销合同、提交合作银行所需的其它资料、质押仓单的释放、质押延期等。 第十九条 仓单质押业务申请 : (一)交易商欲办理卖方仓单质押业务时,须提前向交易市场传真或送交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的仓单质押申请; (二)交易商欲办理买方仓单质押业务时,须在最后交易日一周前向交易市场传真或送交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的仓单质押申请; (三)交易市场收到交易商的仓单质押申请后,根据合作银行可用资金额度和交易商信誉等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对交易商申请做出安排并书面或电话回复交易商。 第二十条 提交《仓单》: (一)交易商仓单质押业务申请由交易市场确认受理后,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提交符合条件的《仓单》; (二)申请买方仓单质押业务的交易商在被交易市场受理后,交易商应在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17:00之前向交易市场汇足成交金额与质押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 质押贷款金额 =最近日期的中国棉花价格指数×公定重量×70% 第二十一条 订立棉花购销合同: (一)交易商《仓单》送达交易市场并经审核无误后,与交易市场签订有关棉花购销合同; (二)棉花购销合同中订明交易市场质押贷款的价格风险警戒线、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购销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交易市场、交易商各执一份, 另一份交合作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提供合作银行需要的其它资料: 交易商提供除《仓单》之外的合作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仓单质押生效: 交易市场向合作银行提供仓单质押资料,合作银行审核无误后向交易市场发放质押贷款,交易市场将自合作银行获得的质押贷款依据协议作为货款支付给交易商。 第二十四条 仓单质押撤销: 合作银行审核仓单质押资料期间,即合作银行未发放质押贷款前,交易商确因特殊原因需停止办理并撤销仓单质押业务的,须向交易市场提交书面申请,交易市场征求合作银行意见后撤销仓单质押业务。 第二十五条 质押仓单释放: 仓单质押贷款到期前,交易商可随时向交易市场付足全额应付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交易市场确认回购货款到账后,向合作银行申请并办理仓单释放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仓单质押延期: 仓单质押合同到期前,若该合同规定的质押期少于 5个月,交易商可在5个月的总期限内书面申请续延质押期限。交易市场审核质押商品棉公检有效期等内容后给予回复意见。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交易市场将仓单质押生效时的中国棉花价格指数作为基期价格。仓单质押有效期内,若中国棉花价格指数下降至基期价格的 80%,交易市场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或补足保证金。 需补交保证金的数额由交易市场核定后通知交易商。 第二十八条 仓单质押有效期内,若交易商出现信誉不良、债务纠纷等情况,交易市场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采取“先贷款后公检”质押方式时,若棉花经过公检后,品级低于 4级或长度低于28mm,交易市场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仓单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交易商未付足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 (二)因中国棉花价格指数下降至基期价格的80%,交易市场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或补足保证金,而交易商未按期执行; (三)因交易商信誉、债务等原因,交易市场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而交易商未按期执行; (四)因质押商品棉公检后品级或长度不符合质押要求或未 按期提供公检证书,交易市场要求交易商提前缴付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而交易商未按期执行; (五)严重影响交易市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如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商违约情形,交易市场按合同规定处置质押《仓单》所载的商品棉。处置方式包括: (一)若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符合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交割要求,则通过电子撮合交易进行处置,并实现实物交割; (二)若质押《仓单》所载商品棉不符合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交割要求,则通过竞卖交易进行处置,并实现实物交割; (三)若上述两种方式均不能处置成功,则交易市场以收回质押商品棉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为原则处置违约质押商品棉,交易商本身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优先回购; (四)通过交易市场处置的违约质押商品棉,通过交易市场进行货款结算; (五)交易商须配合交易市场处置违约质押商品棉,按要求及时向交易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二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取得的交割货款,将用于抵扣交易商的全额应付货款、交易商进行仓单质押业务需向交易市场缴付的相关费用、质押商品棉的交易及交割费用以及仓储、保险等费用。交割货款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可划至交易商的电子撮合交易保证金账户,或根据交易商要求汇回本企业;如交割货款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交易市场有权通过交易商电子撮合交易保证金账户继续进行扣除或要求交易商补足。 第三十三条 进行仓单质押业务时,如交易商对交易市场违约并造成交易市场损失,交易市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交易商交易; (二)代为转让交易商持有的订货合同; (三)动用交易商资格费弥补损失; (四)依法追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修改。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7年9月1日起生效。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