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 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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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棉花市场秩序,规范棉花交易行为,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保证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开展业务的商品棉(以下简称“市场交易棉”)的质量和数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业务的商品棉按本办法实施公证检验。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按照棉花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市场交易棉进行公证检验,并出具《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 见附表 1)。按新体制要求加工并经过纤检机构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以下简称“新体制棉花”)进入交易市场的,纤检机构只对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定重量结果》(以下简称“《公定重量结果》”,见附表2)。 《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和新体制棉花仪器化检验结果、 《公定重量结果》 作为市场交易棉质量、数量的凭证和交易货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复检工作。 地方纤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中纤局要求承担公证检验任务。 第四条 承检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纤局认可后方可承担市场交易棉的公证检验工作: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市)级及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 (二)具有满足公证检验工作要求的检验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应具备棉花质量检验师资格; (三)具有满足公证检验要求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交通及通讯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实验室基本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第五条 承检机构工作职责: (一)在接到中纤局下达的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任务后,负责与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进行业务衔接; (二)负责完成衡重、取样、回潮率检验、含杂率检验、核实件数、加盖公检验讫章等现场检验工作; (三)负责完成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等在承检机构实验室进行的公证检验项目; (四)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结果,并出具《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 第六条 入库货权人将棉花存入仓库前,须按规定向交易市场申报,新体制棉花应在申报中说明。 第七条 交易市场签发《入库通知单》之日起一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中纤局报验。报验须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表3)。新体制棉花应在备注栏中标注“新体制棉花”字样。对运输在途的商品棉,应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并注明预计到库时间。对需要推迟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应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并注明预计公证检验开始时间。 一批棉花采用一个报验号,对同一入库货权人一日内进库的多个批次棉花可以集中报验。同一仓库一日内报验的总量不能超过该仓库每日配合承检机构完成市场交易棉现场检验的最大数量。 新体制棉花在申报入库前 ,应按不超过 190包进行组批,拟通过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还应按照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和商品棉交割要求进行组批。同一加工企业加工的棉花批号不得重复。 批号应逐包刷写在棉包一侧包头 ,并保证字迹清晰。 第八条 仓库应保持与入库货权人随时联系,并提前做好入库的准备工作。 棉花入库过程中,仓库须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入库棉花进行验收,确保入库棉花包型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规定,包装规范,棉包标志项目内容符合棉花国家标准有关要求。 新体制棉花的棉包外形和重量(毛重)、包装方法、棉包标识应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包装技术要求》,包装规范、完整,包装材料能够保证棉花不受污染、不产生异性纤维,捆扎材料能够保证不断裂。塑料套包法包装的棉包应在两侧包头中上位置贴 上白色不干胶纸以标注棉包 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棉花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棉花加工单位、异性纤维(含量相应代号)、包号(加工流水编号,不得重复)、棉包重量(毛重)、生产日期。 商品棉入库时,入库货权人须向仓库提供原验证书和码单的原件或复印件。新体制棉花可根据该批棉花每包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出具的证书作为原验证书,每批棉花原验证书一式三份。申报入库商品棉的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等必须与原验证书或棉包标识一致,货证相符。 第九条 塑料套包法包装的棉包只能存放在仓库库房内。 第十条 仓库对入库棉花验收合格后,根据其配合完成每张《申报单》现场检验的能力,确定现场检验开始时间和进度,做好现场检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通知入库货权人和承检机构。入库货权人要求缩短某一《申报单》对应棉花的现场检验周期的,应直接或通过交易市场与仓库协调增强配合公检的能力,并通过仓库通知承检机构。 第十一条 棉花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仓库必须及时通知入库货权人进行改正;入库货权人没有改正或不能改正的,仓库应通知承检机构、交易市场,不再进行公证检验: (一)入库货权人未按规定要求提供原验证书和码单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入库货权人申报的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棉花不一致; (三)包型不规范,棉包标志项目内容不清晰,包装及包装物不能保证棉花不受污染; (四)批次相混不进行剔分; (五)棉花或其外包装有污染、雨淋、霉变迹象; (六)炸包、散包件数超过总件数 2%的; (七)其他不符合市场交易棉要求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报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的棉花(新体制棉花除外)已按规定经过公证检验并符合市场交易棉质量要求,存放仓库和出证件数不变的,在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进行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由原承检机构重新加盖市场交易棉验讫章,根据原公证检验结果出具《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出证日期按原公证检验出证日期填写;原公证检验后移库或出证件数变化的,需重新进行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 第十三条 中纤局接到《申报单》之日起两日内,按照《棉花公证检验任务分配调整管理办法》确定承检机构,并向其下达《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承检机构应在接到《任务书》后一日内告知仓库,并了解棉花入库验收情况。 未经中纤局批准,承检机构不得在《任务书》下达前先行进行现场检验。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到达仓库进行现场检验时,仓库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供现场检验运作场地; (二)准备好能够满足现场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计量检定合格的衡重器材、满足原棉含杂率实验方法( GB/T6499)规定的仪器和设备,并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运行状态正常; (三)安排好能够满足现场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搬倒人员; (四)提供满足公证检验要求的搬倒服务,并将承检机构随机选取的抽样棉包在安全区域码放整齐; (五)负责抽样棉包和回皮棉包的复包工作; (六)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十五条 现场检验中,承检机构发现掺杂使假的棉花,或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 ,承检机构应立即报告中纤局,由中纤局指定有管辖权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立案处理。 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衡重前应校验衡器,衡重中衡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重新校验,确保衡器称重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衡重时,有条件的仓库可以整车过地磅或数包一起过磅,否则应逐包过磅。称量读数须与衡器精度一致。承检机构不得在棉垛上称重。 第十七条 样品在称重前抽取的,在计算该批棉花总皮重时扣减抽样棉包剪掉的铅丝及回皮棉包包装物重量之和;样品在称重后抽取的,应在毛重中扣除样品的重量。 套包法包装的棉花,对取样包回包时,允许将捆扎材料捆扎在包装材料之外。 第十八条 称重结束后发现实际包数与报验包数不符的,按实际包数出证。 第十九条 抽样数量和方法按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承检机构独立选取抽样棉包,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随机性。承检机构不得在棉垛上取样,整车过磅的不得只在表层棉包中取样。 新体制棉花在取回潮率、含杂率样品时,应在紧临原仪器化公证检验取样窗口的一侧剪开两道捆扎物,取样深度、数量、质量应符合棉花国家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回潮率检验按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整批棉花的衡重和回潮率检验应在同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温差超出电测器温差补偿范围时,回潮率检验可在衡重后 24小时内完成。 在雨雪雾等气候条件下,应暂停现场检验工作。入库货权人要求承检机构进行检验的,应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 (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表4)备注栏中注明,入库货权人承担可能出现的亏重责任。 任一单个棉样回潮率大于 10.5%的,承检机构需在《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 或《公定重量结果》 备注栏中注明超标样品数量。对塑料套包法包装的棉包进行回潮率检验时,如发现有回潮率超过9.0%的棉包,或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8.5%,应及时通知仓库, 并在《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或《公定重量结果》备注栏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含杂率检验方法按棉花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仓库不能满足含杂率检验条件的,含杂率检验可在承检机构实验室完成,并在《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含杂率为实验室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回潮率检验、含杂率检验均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完成的,由承检机构负责计算整批棉花的公定重量,并记录在《汇总表》中;含杂率检验未在现场完成的,由承检机构负责计算整批棉花的净重并记录在《汇总表》中。承检机构三级数据审核后发现现场计算有误的,应及时通知仓库和入库货权人,并出具书面说明附在《汇总表》后。 第二十三条 市场交易棉现场检验过程中须由承检机构逐包加盖符合中纤局统一要求的验讫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承检机构代码和交易市场英文简称( CNCE)。每包包身及一侧唛头各盖一枚,印迹应清晰可辨。 对整车过磅的棉花,特殊情况下可在承检机构人员监督下,由仓库搬倒人员协助加盖验讫章。验讫章由承检机构妥善保管。 仓库要对加盖验讫章工作做好监督。除重新复包的棉包外,正常棉包上无验讫章的,买方交易商可以拒绝提货,因此而引起的经济纠纷责任由仓库承担。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在现场检验过程中,仓库、入库货权人应派代表在场,监督承检机构的现场检验工作,但不得干扰和影响现场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每张《任务书》的棉花现场检验完成后 ,仓库、入库货权人和承检机构对现场检验工作无异议后,应在《汇总表》签字栏内签字确认。若仓库通知入库货权人现场检验时间后入库货权人不到场的,视为其认可现场检验工作程序,并在《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检验及实验室检验过程中,不得同入库货权人及仓库交流与公证检验相关的技术问题。 实验室检验必须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 第二十六条 每张《任务书》的棉花应在现场检验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或两日内出具《公定重量结果》,并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结果。中纤局接到公证检验结果之日起一日内对公证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向交易市场传送公证检验结果,并通知承检机构寄送 《 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 》或《公定重量结果》 。 承检机构在接到中纤局可以寄送《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的通知前,不得向入库货权人及仓库提供公证检验结果或寄送《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 第二十七条 《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一式五联。第一联指定交割仓库留存;第二联入库货权人留存;第三联交易市场留存;第四联中国纤维检验局留存;第五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一联、第二联由承检机构寄送仓库,在仓库生成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后,第二联由仓库寄送入库货权人,第三联 由承检机构以快递方式寄送交易市场。如有必要可先通过传真方式送达。 《公定重量结果》一式三联,第一联指定交割仓库留存;第二联入库货权人留存;第三联交易市场留存。第一联、第二联由承检机构寄送仓库,在仓库生成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后,第二联由仓库寄送入库货权人,第三联 由承检机构以快递方式寄送交易市场。如有必要可先通过传真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入库货权人对市场交易棉入库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一次复检;提货人对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交易市场交割办法规定的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一次复检。 入库复检项目包括品级、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异性纤维比率;出库复检项目包括品级、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公定重量、异性纤维比率。 第二十九条 复检申请方应在接到《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证书》后五日内,提货人在接到新体制棉花质量、重量公证检验结果后五日内,已提货的提货人在货到后五日内,通过交易市场向中纤局申请复 检,并应通过交易市场向中纤局预缴复检费用。 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复检申请方申请复检时需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复检申请单》(见附表 5),并提供其按照棉花国家标准对该批棉花实施检验的结果,出具等级检验结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 入库货权人提出复检申请的,中纤局应在收到交易市场传送的复检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复检证书;提货人提出复检申请的,中纤局应在接到重新取样的样品或公定重量复检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复检证书。复检证书直接寄送交易市场,并作为 交易货款重新结算的依据 。 复检申请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入库货权人提出复检申请的,原则上只对留样进行复检,不再重新取样。对入库货权人反映可能因样品不符造成复检结果与实际有较大差异的,在交易市场向中纤局提出后,中纤局可直接委派专人在仓库协助下重新取样。样品经入库货权人确认、封样后寄送中纤局。重新取样产生的搬倒费用及邮寄样品费用由入库货权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提货人提出复检申请的,需重新取样或进行公定重量检验。中纤局受理复检申请后,确定负责重新取样或公定重量复检的纤检机构,下达《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复检受理单》(见附表6),并通知交易市场。交易市场负责通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标注的货权人(以下简称“《仓单》标注的货权人”)、提货人及仓库,共同确定重新取样或公定重量复检日期,并由提货人负责通知中纤局指定的纤检机构。 提货人未提货的,由《仓单》标注的货权人、提货人和纤检机构一起在仓库协助下按规定要求重新取样。提货人已提货的,由提货人、《仓单》标注的货权人和纤检机构在确认该批棉花未被调换、使用且批次完整的情况下,在提货人协助下按规定要求重新取样或进行公定重量复检。重新取样的样品经各方共同认可后封样,重新取样或公定重量复检的结果经各方共同认可后,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复检现场检验汇总表》签字确认,一并由纤检机构寄送中纤局。《仓单》标注的货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现场的,视同认可重新取样样品或公定重量复检结果。公定重量复检时,仓库也应到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场的,视同认可公定重量复检结果。重新取样及公定重量复检产生的搬倒费用和邮寄样品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提货人对新体制棉花提出复检的,是包包取样还是按照 10%的比例随机取样,由《仓单》标注的货权人和提货人协商确定。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复检使用HVI进行仪器化检验。 第三十三条 提货人自检结果和公证检验结果相比,公定重量和公检公定重量差异在 0.5%以上的,在整批棉花使用前,可以提出公定重量复检。 第三十四条 重量复检过程中,衡重器材、称重方式、回皮数量由 提货人和《仓单》标注的货权人依据棉花存放地条件协商确定 ;回潮率在棉花存放地由纤检机构重新取样检验;含杂率是否重新检验由提货人和《仓单》标注的货权人协商确定,需要重新检验的,在纤检机构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五条 提货人 对异性纤维比率的复检申请,只要在交易市场交割办法规定的公检证书有效期内,棉花包数使用不超过 50%的,均可提出。 中纤局指定的纤检机构对一批中未开包棉花随机抽取棉包,每 10包抽1包,不足10包的按10包计。中纤局指定的纤检机构从棉包包身上部开包后,抽取成块样品约300g供异性纤维比率检验,抽样深度由提货人和《仓单》标注的货权人在取样前共同确定。异性纤维比率复检在纤检机构实验室进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中纤局。 第三十六条 入库货权人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中品级升降样品只数占总样品只数的比率在10%以内,长度级和主体马克隆值级结果与入库公证检验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否则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提货人申请复检,复检结果差异幅度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规定幅度范围内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否则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异性纤维比率复检费用均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根据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样品自《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证书》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后退还仓库。 第三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组织公证检验人员参加统一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符合公证检验要求。中纤局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承检机构检验人员进行技术目光比对,保证承检机构的检验技术目光统一。 第三十九条 承检机构频繁发生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的,中纤局除及时纠正外,将按规定对有关承检机构进行处理。入库货权人干扰公证检验工作的,复检申请方干扰复检工作的,核实后将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经查属实,交易市场将对仓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一)仓库未按第十一条要求进行验收或在棉花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第十一条所列情况,没有及时报告交易市场和承检机构的; (二)仓库没有履行第十四条所列义务的; (三)发现入库货权人干扰现场检验工作以及复检申请方干扰复检工作,没有及时报告交易市场的; (四)发现承检机构在现场检验中违反规定,没有及时报告交易市场的。 第四十一条 中纤局对承检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承检机构的公证检验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入库货权人和仓库应积极配合承检机构做好公检工作,承检机构对于不能给予积极配合的仓库和入库货权人,应及时向中纤局反映。 第四十三条 中纤局和交易市场应经常沟通相关情况,对公证检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对仓库、入库货权人反映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中违反规定的,交易市场应及时向中纤局反映。对仓库、入库货权人、复检申请方违反规定不配合做好公证检验的,中纤局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反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中纤局棉发[2005]11号)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中纤局棉发[2005]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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