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合同的履行,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组织、管理商品棉实物交割,交易商及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均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交易市场商品棉实物交割是指买卖双方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地点,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及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割商品棉提货单》(以下简称《提货单》)或《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所有权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所有权确认通知书》)与货款进行交换,以履行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 为切实保证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市场设置若干指定交割仓库,负责交割商品棉的入库验收、日常保管、开具《仓单》、依据《提货单》和《仓单》协助买方出库等。
交易市场在指定交割仓库中确定江苏省南京棉麻储运公司所属浦口仓库作为计价基准仓库,参加电子撮合交易的所有卖方报价为存放在计价基准仓库的卖出价格,所有买方报价为到计价基准仓库的提货价格。交易市场可根据需要调整计价基准仓库,但应提前 6个月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电子撮合交易的实物交割行为。
第二章 入库流程
第六条 卖方将商品棉存入指定交割仓库前,须按交易市场要求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交易市场。
卖方应确保《申报单》的内容与棉包的质量标识、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等标志相符。运输在途的棉花,应在《申报单》备注栏内标注预计到库时间。
第七条 卖方申报参与电子撮合交易的商品棉,每一批次净重应不小于19吨。如为国产棉,包型、包装应规范,棉包加工成件过程中没有露白,棉包标志项目内容符合棉花国家标准有关要求,且不得混批混件。单批商品棉净重少于19吨或混批混件的,不得用于交割,交易市场提请卖方另行安排出库。
进口棉申报、组批和出证原则等按交易市场发布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进口棉交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进口棉交割细则》)执行。
第八条 交易市场收到《申报单》并确认无误后,向指定交割仓库发出《交易商品棉入库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库通知书》),并办理保险。《入库通知书》抄送卖方,同时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公证检验。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接到《入库通知书》后,应主动与交易商联系,落实具体入库日期,同时做好商品棉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棉花入库时,交易商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棉花加工经营企业原验证书和码单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对入库商品棉实施验收。对于初验结果与申报结果有明显差异;货权人申报的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棉花不一致;包型不规范、棉包标志项目不完整、不清晰、包装及包装物不能保证棉花不受污染;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现象;发现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炸包、散包件数超过总件数 2%的商品棉等,仓库应在安排公证检验前及时与交易市场联系,以便撤销公证检验,无法撤销公证检验的,不能参与交割。初验时对加工成件过程中形成的露白棉包,由指定交割仓库通知入库货权人采取补救措施,否则,不予安排公检,已安排公检的,不能生成《仓单》;初验时对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形成的露白棉包,由指定交割仓库与入库货权人协商,本着“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在接到交易市场提供的商品棉数据后,根据入库进程适时指定纤维检验机构组织公证检验,并将公证检验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和卖方各保留1份公证检验证书原件。
凡通过交易市场申报公证检验的商品棉,纤维检验机构公证检验后应在每 1件棉包的唛头和包身处加盖公证检验单位的公证检验印章。指定交割仓库要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未盖章或少盖章的,要及时提醒纤维检验机构补盖,否则,指定交割仓库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商品棉完成入库公证检验后,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公证检验结果及时填写《仓单》,签字盖章后交申报方签字盖章。申报方将《仓单》原件和公证检验证书原件送达交易市场,复印件留存1份,交指定交割仓库1份。
因“仓单质押”业务需要,经交易市场核准,指定交割仓库可在公证检验前根据棉花入库情况填写《仓单》后交货权人签字盖章。货权人将《仓单》原件寄送交易市场,复印件留存1份,交指定交割仓库1份。未公证检验棉花的《仓单》上“质量标识”和“公定重量”栏目按原验结果和码单重量填写。
第十三条 所有经交易市场安排 入库的商品棉,货主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凭交易市场出具的提货手续方可出库。
第十四条 棉花入库以及在仓库保管期间出现炸包、散包,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书面通知《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同时抄送交易市场备案。《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在得到仓库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在确保数量、质量与原件一致且没有被污染的情况下进行复包。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对复包过程进行监管和协助,并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通知原纤维检验机构到场监督。如炸包、散包严重难以按原数量、质量复包的,不得用于交割,由《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向交易市场申请办理出库手续后自行销售。
第十五条 纤维检验机构实施公证检验按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场交易棉公检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对公证检验时扦样棉包进行随开包、随复包和整理,费用包含在配合公检搬倒费中。如扦样棉包发生炸包、散包,指定交割仓库应 在确保数量、质量与原件一致且没有被污染的情况下进行复包 。指定交割仓库如没有及时对公证检验扦样棉包进行复包和整理,或因未对扦样棉包复包而发生炸包、散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交割及出库流程
第十六条 每月 21日(遇节假日提前)为当月合同的最后交易日,2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当月合同的交割日。
第十七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没有转让的“买邀约”和“卖邀约”合同即进入交割程序。
第十八条 进入交割程序的卖方,至迟于最后交易日17:00前,将符合交割条件并不少于“卖邀约”数量的《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送达交易市场;卖方拟用“仓单质押”商品棉交割,应于最后交易日(遇节假日提前)17:00前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释放质押《仓单》,经核准确认,视同《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送达交易市场。否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如不能按时提供用于当月交割的《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应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前自行转让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九条 如卖方提供的《仓单》数量多于当月实际交割数量,应至迟于最后交易日 17:00前向交易市场提供《卖方交割意愿表》,明确拟用于交割批次的仓单号,并确认符合交割条件。否则,交易市场将在卖方全部《仓单》中随机选择批次用于交割,卖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 进入交割程序的“买邀约”合同和“卖邀约”合同,交易市场按照兼顾买卖双方利益的原则,对买方提货仓库地点和具体交割批次进行配对。
第二十一条 进入交割程序的买方,须至迟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7:00前按成交金额将货款汇出,并将汇款底联传真至交易市场,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易市场未收到货款或汇款底联传真,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办理“买方仓单质押”的交易商应于当月 15日(遇节假日提前)17:00前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至迟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7:00前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仓单质押办法》)的有关规定汇出成交金额与贷款金额的差额,并将汇款底联传真至交易市场,否则,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至迟于交割日17:00前向进入交割程序的买卖双方出具《交易商货款计算表》。买卖双方在2个工作日内对《交易商货款计算表》中的货款金额进行核对确认并传真回交易市场,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认可。
买方确认后,如要求提货,交易市场即向买方提供《提货单》、《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仓单》加盖“出库”印章。加盖“出库”印章的《仓单》不能继续参与交易市场各项业务。
买方暂不提货的,交易市场提供《所有权确认通知书》,作为买方拥有相应棉花的权利凭证。买方可依《所有权确认通知书》在交易市场办理卖出数量申报、保证金抵免、买方质押、卖出交割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 买方需要提货的,交易市场将《提货单》副本及时传真给指定交割仓库,作为指定交割仓库核对《提货单》真实性的依据。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将提货方提供的《提货单》原件与交易市场传真的《提货单》副本传真件进行核对,将《仓单》原件与留存复印件进行核对,并对提货方经办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当《仓单》对应棉花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收回《仓单》并存档备查(存档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 需要提货的买方应在交割日后 7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或双方约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不提货的,承担此后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买方凭《提货单》原件、《仓单》原件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如棉垛外观发现炸包、散包的,应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买卖双方协商,可在交易市场非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在非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棉花,相应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仓单质押”商品棉交割时,卖方应按规定办理和结清“仓单质押”业务手续。
第四章 提前交割
第二十八条 为方便买方自主选择符合其需要的商品棉并及早提货,方便卖方及早收回货款,交易市场鼓励买卖双方办理提前交割。提前交割是指持有“买邀约”的买方和持有“卖邀约”的卖方在最后交易日前进行交割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参与提前交割的棉花质量原则上应符合正常配对交割的要求。经交易市场批准,卖方可将品级、长度、回潮率、异性纤维、公证检验时间不符合正常配对交割要求的棉花用于提前交割,并可附加一定的补偿条件供买方选择时参考。
属于“仓单质押”的棉花,在提交时应予注明。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自助选货系统参与提前交割,自助选货系统将卖方提供并经交易市场审核的拟用于交割的棉花信息公开发布(含产地、等级、提货仓库等资料),供所有交易商浏览并自主选择所需棉花。
自助选货系统的开放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00-11:30,买方可先完成“买邀约”合同,再根据“买邀约”数量选择所需棉花。
第三十一条 在全部符合下列条件时,交易市场把卖方提供的拟用于交割的棉花资源通过自助选货系统公布:
(一)交易市场已收到卖方提供的《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
(二)卖方书面确认用于交割的具体批次(数量由卖方确定,但不得高于“卖邀约”数量)。
第三十二条 在自助选货系统中, 同一交易日对同一批棉花,买方选择时间早者优先。
第三十三条 交易系统处理提前交割时,核减订货数量为与买方选择棉花实际数量相邻的 10 吨的整数倍,同时 释放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 。某月品种最后交易日前两个交易日内买方选择棉花后,买卖双方的订货量不再核减,交易保证金待最后交易日后释放。
第三十四条 自助选货系统闭市后,凡选定棉花的买方应至迟于下一个工作日17:00前将货款汇出,并将汇款底联传真至交易市场,否则,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货款到账后交易市场即为其办理提货手续。
第三十五条 买方货款到账后,交易市场在接到卖方付款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向卖方预付应收货款的80%,余款在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后一次付清。如卖方用质押棉花进行提前交割,货款作为仓单质押还款,到交割日后交易市场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即清算。
第三十六条 鉴于提前交割的棉花为买方自愿选择,无论提货仓库远近,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卖方不对买方补偿运费。
第三十七条 参与提前交割的棉花在分品级计价时,价格扣补执行当月的等级差率标准,并在交割日进行清算,实际交割数量与成交数量之间的短溢部分按成交加权平均价与交割月每一个交易日成交平均价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值(以下简称“当月平均价”)之差额进行扣补。交易市场至迟于交割日 17:00前向买卖双方出具《交易商货款计算表》,作为买卖双方交割货款的结算依据。
交易市场收到卖方按《交易商货款计算表》中的货款金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将货款的余款付给卖方;买方实际货款与成交金额之间的差额通过保证金扣补。
第三十八条 虽然申请提前交割,但至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商仍持有“买邀约”和“卖邀约”成交合同,由交易市场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原则进行配对。
第三十九条 买方自主选择棉花后,交易市场根据其书面要求和委托,于货款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提货相关手续,以使买方能够按时提货。如因交易市场原因使买方逾期提货,交易市场给予买方每日货款总额0.01%的补偿。
如因交易市场原因未能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时间付给卖方货款,交易市场按同期商业银行公布的贷款基本利率给卖方补偿。
第四十条 本章未作规定的,按正常交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价格及质量数量认定
第四十一条 电子撮合交易交割时的实际货款计算公式为:(当月平均价±运距差价±质量数量差价)×吨数±盈亏扣补,其中:当月平均价是指当月交割品种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盈亏扣补=(当月平均价-成交加权平均价)×订货量,成交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交易商当月交割品种未转让部分的所有成交加权平均价。
第四十二条 以批为单位,实际交货时允许用相临品级和长度的商品棉替代。
相临品级和长度是指:
1、公证检验后的130、129、128、230、229、228、330、329和328级棉花可用于替代229B交货,其马克隆值范围为A、B、C 。 实际交割时,3级及3级以上比例须大于或等于80%,且不得出现5级或5级以下棉花;
长度超过 30mm的,按30mm计算。
2、公证检验后的328、327、429、428、427和527级棉花可用于替代428B交货,其马克隆值范围为A、B、C 。 实际交割时,不得出现6级或6级以下棉花;
长度超过 29mm的,按29mm计算。
3、公证检验后用于替代428B交货的商品棉,品级最高按3级计算,长度最长按29mm计算;当等级高于328级时,最高按328级计算。
交易市场如推出新的交易品种,可替代交割的品级和长度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四十三条 每年 9、10、11、12月份和次年的1、2月份可以用上一年度的商品棉交割。如果卖方于次年1、2月份用上一棉花年度的商品棉进行交割时,须给予买方每月递增15元/吨的补偿。
第四十四条 用于替代229B交割的商品棉,回潮率须不高于10%;用于替代428B交货的商品棉,回潮率须不高于10.5%。
第四十五条 用于交割的商品棉经公证检验后不分有无主体品级,均按品级比例分别计价。
第四十六条 每个品种推出之日,交易市场即公布该品种交割时执行的等级长度差率。用于交割的商品棉在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替代品级和长度交货时,按相应等级长度差率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不分等级长度,交割商品棉的马克隆值为A时,每吨棉花货值增加50元;交割商品棉的马克隆值为C时,每吨棉花货值减少100元。
第四十八条 卖方提供商品棉的实际数量与卖出邀约数量相比,相差幅度应在卖出邀约数量的5%以内且小于40吨,短溢部分按其成交加权平均价与当月平均价之差额进行扣补。短溢部分超过5%或大于40吨,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交割商品棉按其成交加权平均价进行结算,对实际交割数量和成交数量之间的短溢部分按其成交加权平均价与当月平均价之差额进行扣补。
第四十九条 为减少因交割量过少而影响交割效率,买卖双方进入当月交割的订货量不得少于 20吨。如订货量少于20吨,买方或卖方应在该品种最后交易日闭市前自行转让。否则,交易市场不予配对,并按违约处理。
第五十条 以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交割商品棉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占扦样总量的比例在 6%(含6%)以内时,棉花不作降价处理;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数量占扦样总量的比例在6%至10%(含10%)之间时,该批棉花按100元/吨从货款中扣减 。
第五十一条 除提前交割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商品棉不能用于正常交割:
1、实际品级中跨相对多数品级数量占总量的比例达到10%及以上;
2、用于229B交割的棉花3级及3级以上的比例小于80%,或实际品级中出现5级或5级以下棉花;
3、用于428B交割的棉花实际品级中出现6级或6级以下;
4、检验后回潮率大于10%的商品棉不能用于229B交割,检验后回潮率大于10.5%的商品棉不能用于428B交割;
5、公证检验抽取棉样检测时,发现任一单个棉样回潮率大于10.5%;
6、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数量达到扦样总量10%(不含)以上;
7、提货时棉垛外观发现炸包、散包而没有及时复包;
8、公证检验证书出证时间超过9个月。
第五十二条 所有指定交割仓库均可用于商品棉交割和保管。计价基准仓库是买卖双方报价的计价基点。指定交割仓库与计价基准仓库之间的运距差价标准由交易市场统一公布。最后交易日结束后由交易市场配对交割的棉花,买方到不同指定交割仓库提货的运距差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 、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与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铁路货运车站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与计价基准仓库铁路货运车站(南京北站)之间的距离时,运距差价为零,提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买方自行负担;
2 、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与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铁路货运车站之间的距离大于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与计价基准仓库铁路货运车站(南京北站)之间的距离时,距离超过部分的运距差价由卖方补给买方,超出距离按铁路部门公布的里程为准,费率执行交易市场统一公布的标准,未超出距离部分对应的运输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3、 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的确定 以交易商与交易市场签订的《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入市协议书》中载明的地址为准。
运费补贴按照铁路部门公布的运费统一标准计算。
第五十三条 考虑到棉花质量的自然变异因素,交易市场规定:以交割日为准, 卖方用于交割商品棉的公证检验时间(以公证检验证书出证日期为准)超过 3个月以后,从第4个月开始,每超过30天(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货款总额需按月扣减0.12%给买方。
第五十四条 商品棉交割结算后,如发生货款差额,交易市场通过交易商保证金账户进行增减调整,并书面通知交割双方。
第六章 费 用
第五十五条 卖方交割商品棉存放指定交割仓库所发生的入库费、配合公证检验搬倒费执行交易市场公布的标准,并由卖方按有关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指定交割仓库;交割日顺延 7日(含7日)之前的保管费和保险费执行交易市场公布的标准,由卖方承担,由交易市场代收代付,并分别支付给指定交割仓库和保险公司;出库费由买方直接支付给指定交割仓库;交割日后超过7日(不含7日)买方不提货所发生的保管费、保险费由买方承担,由交易市场代收代付,并分别支付给指定交割仓库和保险公司。
第五十六条 交割商品棉在指定交割仓库期间由交易市场统一代办保险(保险期限为交易市场收到卖方《申报单》起至该批商品棉开出《提货单》后 7日止),保险费用由货主承担,保险金额按交易市场收到《申报单》时公布的对应品级的中国棉花价格指数计算。
第五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收取的入库费、配合公检搬倒费、保管 费、出库费等相关收费标准由交易市场统一审核批准和发布。非 指定交割仓库收取的入库费、保管 费、出库费等相关收费标准由货主与非 指定交割仓库协商确定。
在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指定交割仓库对炸包、散包商品棉进行复包所发生的费用由《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负担,指定交割仓库不得借机乱收费用。超过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后发生的炸包、散包,由当时的货主负责处理。
第五十八条 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实物交割(包括提前交割)的,交易市场按 30元/吨向交割双方收取商品棉交割手续费;同时持有买邀约和卖邀约的交易商要求互抵的,交易市场按30元/吨分别收取买卖双方手续费;如交割双方协商一致,不通过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实物交割的,也不通过交易市场办理资金结算或通过交易市场参加竞卖交易的,交易市场按15元/吨向交割双方收取服务费;
已入库但未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如交易商申请自行出库,交易市场按 10元/吨收取服务费。
入库已公证检验商品棉,如交易商申请自行出库,交易市场按30元/吨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由交易市场在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中直接划转,并给交易商开具服务业发票。当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交易市场通知交易商直接汇款。
第七章 票 据
第五十九条 商品棉交割后,卖方根据《交易商货款计算表》中的货款金额向交易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市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验证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卖方货款。
卖方用质押棉参与交割时,交易市场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扣除应还质押款及相关费用,余款即汇至交易商指定账户。
第六十条 商品棉交割后,交易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开票资料后即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方用交割商品棉做“买方质押”业务时,须还清到期质押款后,交易市场再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章 商品棉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实际交割过程中,如卖方提供的棉花质量、数量不符合替代交割原则,须在最后交易日 17:00前与任一买方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方可进行交割。如通过交易市场结算,其质量数量差额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存放于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并经过公证检验的商品棉,买方或卖方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按照《市场交易棉公检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检申请,交易市场受理后及时委托中国纤维检验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检。
复检后棉花质量、重量符合原可替代交割条件的,交易市场按以下原则确定是否重新结算货款:用于替代 MA交割的棉花,品级、长度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分别测算货款差额,当差额与原验结果结算金额相差在1%(含)以内时,或公定重量复检结果与原检结果相差幅度在0.5%(含)以内时,按原检验结果结算;用于替代MD交割的棉花,品级、长度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分别测算货款差额,当差额与原验结果结算金额相差在1.5%(含)以内时,或公定重量复检结果与原检结果相差幅度在0.5%(含)以内时,按原检验结果结算。否则,按新的检验结果据实结算。
复检后不符合可替代交割条件的,《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可在接到交易市场通知的 2个工作日内(以交易市场收到《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为准)用不低于原交割等级和数量的商品棉替代或与买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除重新按复检结果结算,《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还应向买方支付不多于300元/吨的补偿,结算差额和补偿金额通过保证金账户划转。
对复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非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交货的,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棉花在仓库期间因保管不善、拆包、串包、霉变、雨淋等造成保险责任以外损失的,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十四条 棉花入库时以及在仓库期间出现棉包露白、炸包、散包现象,属于指定交割仓库没有通知或通知不及时,造成实际交割时因棉包露白、炸包、散包引起纠纷的,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赔偿相应损失。指定交割仓库已及时书面通知《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但该出卖人没有及时做复包处理的,该出卖人可以在得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用不低于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并经过公证检验已生成《仓单》的商品棉替代交货,也可以与提货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否则,炸包、散包部分棉花按违约处理,《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应退回这部分棉花的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棉垛内部出现炸包、散包而只能在提货时发现的,其炸包、散包件数占总件数 2 %以内时, 《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应在买方提货时予以复包,经复包后不影响装车,可以用于交割;如 炸包、散包件数占总件数超过 2 %时,《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可以在得到通知 2 个工作日内用不低于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并公证检验已生成《仓单》的商品棉替代交货, 也可与提货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否则,炸包、散包部分棉花按违约处理,《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应退回这部分棉花的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有因炸包、散包而复包的商品棉,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及时做好复包书面记录,复包的棉花做好标记,并按原批归位。
第六十五条 卖方棉花出现掺杂使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如卖方违约,交易 市场向卖方发出《违约通知》,同时通知相应买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从卖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 一次性预扣交易保证金以及卖方平均价与当月平均价之间的差额,其中一次性预扣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支付给买方,同时退回相应货款本金,合同执行完毕。
交易市场通过买方保证金账户将卖方支付的违约金划转给买方,同时划转当月平均价与买方平均价之间的差额。
第六十七条 如买方违约,交易市场向买方发出《违约通知》,同时抄送相应卖方,并在发出通知的 2个工作日 内从买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 一次性预扣交易保证金以及当月平均价与买方平均价之间的差额 , 其中一次性预扣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支付给卖方,同时 向卖方退回相应《商品棉提货单》、《仓单》和公证检验证书, 合同执行完毕。
交易市场通过卖方保证金账户将买方支付的违约金划转给卖方,同时划转卖方平均价与当月平均价之间的差额。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如 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交易市场推出的 2007 年 9 月商品棉交易品种交割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