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棉规范、有序流通,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优势,推动商品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开展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是指由有交货能力的卖方在交易市场发布售棉邀约,由买方发布购棉邀约,交易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卖方、买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仓库”)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使用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市场的交易业务规则(包括以“通知”形式发布的有关规定)均作为电子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从事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交易商必须经过交易市场的资格认定。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市场审查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可在交易市场进行棉花交易的法人。
所有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均由交易市场直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市场、交易市场交易商和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电子撮合交易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全国性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3:30。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二章 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六条 电子撮合交易的交易品种为229B、428B锯齿细绒棉,并按产地分为国产棉和进口棉。国产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棉花,进口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的棉花。交易市场可根据需要推出其它交易品种。
第七条 参与交割的细绒棉(含国产棉、进口棉)须按照“GB1103-1999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进行公证检验,经检验符合交割条件的可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交割。买卖双方协商,经交易市场认可,也可在其他地点交割。
第八条 合同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交易商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元/吨,数量单位为10吨的整数倍。
第三章 电子撮合交易的程序
第九条 参与电子撮合交易的卖方在卖出商品棉之前须向交易市场提供有交货能力的证明。有交货能力的证明包括:
(一)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出具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或交易市场认可的其他形式的存货凭证;
(二)卖方交易商与棉花生产者、棉花轧花厂等签订的预购预售合同,或卖方交易商签订的棉花进口合同;
(三)持有交易市场出具的《商品棉所有权确认通知书》或电子交易合同;
(四)交易市场认可的其他仓储企业出具的商品棉存货凭证。
第十条 电子撮合交易的程序:
(一)交易商凭专用加密卡在确认上一交易日成交结果后进入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易系统界面;
(二)卖方预售棉花前,向交易市场提供有交货能力的证明以及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交易市场确认后获得卖出数量权限,然后以“卖邀约”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
交易市场根据买方预存保证金数额核定买方的购买数量权限,买方以“买邀约”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
(三)如卖方拟将已卖出的棉花回购,则以“买转让”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
如买方拟将买入的棉花卖出,则以“卖转让”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
(四)上述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
(五)交易系统将卖方和买方分别输入的“邀约”或“转让”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生成成交价格,撮合成功的双方交易终端自动显示成交信息。
(六)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成交结果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七)“邀约”或“转让”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系统内,并被视为有效指令;未成交的指令在当日闭市后自动失效。
(八)电子撮合成交前,买卖交易商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邀约”或“转让”指令。
第十一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利益,如某交易品种出现“卖邀约”和“卖转让”报价指令达到当日自律价下限或“买邀约”和“买转让”报价指令达到当日自律价上限时,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系统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第十二条 交易商对其通过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系统发出的各类“邀约”和“转让”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商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对违反此规定的交易商,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十四条 电子撮合交易实行按月交割。按月交割是指撮合成交后在指定月份进行商品棉交割,卖方可卖出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交割的商品棉。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指定江苏省南京市棉麻储运公司浦口仓库作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计价基准仓库。交易市场有权视市场需要调整计价基准仓库,但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第四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六条 参加电子撮合交易的交易商,交易前均需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买方或卖方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电子撮合交易的结算和履约保证。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交易结算和履约保证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预先准备的专用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市场为了确保买方或卖方按其持有合同履约而按一定标准暂扣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商应根据成交量大小及交易保证金变化适时补足结算准备金,以确保交易保证金即时支付。
如交易商结算准备金不足,且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补足时,交易市场将按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一)暂停交易商发布“邀约”指令的资格,对其持有部分或全部合同代为转让,相应盈亏完全由交易商承担;
(二)会员费、交易商资格费和席位占用费抵顶结算准备金不足部分;
(三)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四)依法追索。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市场根据交易商的成交电子交易合同,按当日市场平均价结算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
第十九条 为保证交易市场成交价格真实反映棉花实际价格水平,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实行自律价管理,同时对单个交易商允许的最大订货数量实行限量管理。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自律价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成交平均价格的±300元/吨,如需要调整,交易市场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单个交易商允许最大订货数量与该交易商的注册资本金挂钩,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保证金管理和代为转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如单个交易商因业务需要订货数量超过限量规定,可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以相应增加订货数量权限。
第二十条 为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和交易商风险,交易市场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代为转让是指当交易商保证金达不到交易市场规定最低限额标准或交易商违规时,交易市场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保证金管理和代为转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交易商的履约能力,交易市场根据交易商的实际订货数量核定其每日闭市后的可动用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标准。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保证金管理和代为转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收取买方交易保证金和买方支付货款的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邀约指令”成交时交易市场一次性预扣买方70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
(二)进入交割月的第一个工作日,预扣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为2000元/吨;
(三)除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执行外,如买方交易商买入邀约成交价格高于当时该月品种所有成交加权平均价,交易市场暂扣对应差额款项作为买方交易保证金;
(四)至迟最后交易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7:00前,买方应根据成交价格和数量付足全额货款。实际结算金额以交易市场出具的货款计算表为准,不足或多付部分通过保证金账户扣补。
第二十三条 卖方未将商品棉存放到交易市场指定仓库,除需提供有关交货能力的证明外,交易市场按以下规定收取卖方交易保证金:
(一)“卖邀约”指令成交后一次性预扣卖方70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
(二)进入交割月的第一个工作日,预扣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为2000元/吨。
(三)除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执行外,如卖方交易商卖出邀约成交价格低于当时该月品种所有成交加权平均价,交易市场暂扣对应差额款项作为卖方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一次性预扣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三天发布。
第二十五条 卖方已将拟售出的商品棉存放到交易市场指定仓库,经公证检验,制成《仓单》并交交易市场监管后,可向交易市场申请《仓单》抵免保证金,交易市场相应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
卖方已将拟售出的商品棉存放到交易市场指定仓库,经公证检验,制成《仓单》后,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确定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交割,交易市场于交割日收到卖方增值税票后即向卖方付清应付货款。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如在交割日前在指定仓库提前交割,经交易市场核准后,买方按成交金额一次性付足全额货款。
有关提前交割流程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交易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即将预扣交易保证金释放,继续作为买方结算准备金使用。
第二十九条 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支付货款,交易市场则按照买方违约处理,即按一次性预扣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扣划买方结算准备金,和按交割月每一个交易日各自成交平均价的加权平均值(以下简称“当月平均价”)水平扣减相应的差价损失一起作为违约金给卖方,合同执行完毕。
第三十条 最后交易日前,交易商可随时将其持有的合同转让,转让盈亏(不含税)由交易市场直接通过保证金账户调整。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对按月交割的商品棉按5元/吨(含税)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办理实物交割的,交易市场按30元/吨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商品棉交割手续费。
对于已入库但未公检的商品棉,如卖方申请自行出库,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向卖方收取服务费;对于入库已公检商品棉,如卖方申请自行出库,交易市场按30元/吨向卖方收取服务费;对于入库已公检商品棉,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不通过交易市场结算,交易市场按15元/吨分别向卖方和买方收取服务费。
交易市场对交易和交割量大的交易商给予优惠,有关优惠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十二条 交易市场每日向交易商分别提供电子版的《资金对账单》、《成交情况表》和《订货情况表》等,作为交易商与交易市场核对交易数据和结算账目的依据。交易商如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未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已收到并认可交易市场出具的有关单据结果。
当《资金对账单》显示交易商当日可动用结算保证金小于结算保证金最低限额标准时,即视为交易市场向该交易商发出补足保证金通知,交易商应于规定时间内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交易市场对其持有部分或全部合同执行代为转让。
交易市场按月向交易商提供《交易商保证金对账单(按月)》并加盖结算专用章 ,作为交易商记账的依据。交易商于当月30日前如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收到并认可交易市场出具的单据结果。
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仲裁庭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商品棉交割
第三十三条
交易市场选择若干仓库作为交易市场指定仓库,负责商品棉的保管和交割。最后交易日后仍没有转让的,或没有通过自助配对交割系统选定具体批次的“买邀约”合同,由交易市场按照对交易双方有利的原则进行配对确定具体交割仓库和交割批次。如买方到指定仓库提货的运输距离大于其到计价基准仓库距离的,超出部分的运输费用由卖方补贴,未超出部分则由买方自行承担;如买方到指定仓库提货的运输距离小于其到计价基准仓库距离的,运输费用由买方自行负担。各交易商到计价基准仓库和指定仓库的运输距离按铁路距离计算,运费补贴按交易市场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电子撮合交易交割时的实际货款计算公式为:(成交价±运距差价±质量数量差价)×吨数。
实际交货时允许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规定用相邻品级和长度的商品棉替代。
每年9、10、11、12月份和次年1、2月份可以用上一棉花年度的商品棉进行交割。
第三十五条 每月21日(遇节假日提前)为当月合同的最后交易日,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当月合同的交割日。买卖双方申请提前交割,按提前交割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至迟每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17:00前,卖方须向交易市场提供拟用于当月交割的商品棉《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每月15日之后的卖出“邀约”,必须先提供《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
卖方如不能按期提供用于当月交割的商品棉《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则应自当月15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起立即自行转让部分或全部合同。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卖方“卖邀约”仍有部分没有对应的商品棉《仓单》送达交易市场,视为卖方违约,交易市场按照一次性预扣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扣划卖方结算准备金,和按当月平均价扣减相应的差价损失一起作为违约金给买方,合同执行完毕。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前向买方提供配对后的货款计算表。买方签字确认后,交易市场即向买方提供《仓单》、《提货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买方据此《仓单》和《提货单》到约定仓库提货。
买方未及时在货款计算表上签字而造成提货时间拖延,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商品棉交割原则上要求在指定仓库进行。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以外的地方交割,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交易市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物交割时允许的数量溢短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执行。
商品棉交割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四十条 买方应及时到指定仓库或双方约定仓库提货。交割日后超过7天买方不提货,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各指定仓库商品棉入库、保管、配合公检搬倒、保险、出库收费标准由交易市场提前发布。其中,入库、配合公检搬倒费由货主直接支付给指定仓库;保管费用、保险费用由交易市场代收代付,并分别支付给指定仓库和保险公司。
所有商品棉的出库费用和逾期保管费用由提货人负担,并直接支付给指定仓库。
第六章 票
据
第四十一条 卖方应在收到交易市场货款计算表后即向交易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市场收到买方货款后即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于每月10日前向交易商提供上月相关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七章 纠纷处理和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委托中国纤维检验局对存放于指定仓库的拟通过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商品棉按照“GB1103-1999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实施公证检验,并出具相应的公证检验证书。交易市场根据公证检验结果确认商品棉是否符合交割条件,买卖双方按公证检验证书出具的检验结果结算货款。
第四十四条 实际交割过程中,如卖方提供的商品棉质量、数量不符合替代交割原则,经卖方附加补偿条件,可用于提前交割,由买方自主选择。如买方自主选定,可以进行交割。
不符合交割件的商品棉不得进入正常配对交割。
第四十五条 对存放于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并经过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卖方或买方经过检验后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检申请,交易市场委托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检,交易市场按照复检结果进行结算;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指定仓库对存放的商品棉承担安全保管责任,未经交易市场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垛位或出库。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七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规则和规定进行必要调整,并通过书面文件、加密卡或中国棉花信息网等方式以“通知”形式对外发布。
第四十八条 交易市场授权中国棉花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nce.com或http://www.cottonchina.org)作为对外公开发布交易市场“通知”及相关信息的唯一电子媒体,交易市场不对除此之外电子媒体转发的信息负责。交易市场的重要“通知”通过加密卡和书面文件方式发给交易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发布,“通知”发布后即视为交易市场已将这些“通知”内容有效送达交易商,交易商已收到并了解这些“通知”内容。
第四十九条 交易市场向交易商提供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对交易商下达交易指令的提示或暗示。
第五十条 交易市场可视需要将部分重要“通知”通过书面寄达给交易商,但寄达时间不作为交易商了解有关规则和规定调整的时间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商品棉交易和交割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