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进口棉交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交易商以进口棉参加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电子撮合交易、交割业务和仓单质押,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进口棉的业务申报、组批、入库、公检过程中凡与此有关的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仓库)和交易商必须执行此规定。
第二章 业务申报
第三条 拟用进口棉参加交易市场业务的交易商,应按规定程序向交易市场报送《商品棉申报单》。交易市场经审核确认后,分别向交易商和指定仓库发出《商品棉入库通知书》,同时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公检、向合作保险公司申请保险。
第四条 凡向交易市场申报入库的棉花必须等公检结束后才能按交易市场规定的程序出库。
第五条 鉴于进口棉批次复杂、每批棉花数量较大等实际情况,为便于进口棉的交易、交割和业务操作,视进口棉的不同情况,交易商在申报过程中应遵照下列要求:
(一)对以集装箱装运进口的棉花,不分是否已商检、分运,只要集装箱箱号不混、堆放不乱的棉花,交易商在向交易市场进行业务申报时,每个箱号的棉花为一个批号,并按箱号填写《商品棉申报单》。
(二)对以散装形式进口的棉花,以及虽然以集装箱装运,但经开箱商检或转运后箱号相混的棉花,交易商在向交易市场进行业务申报时,以进口合约(合同)号填写《商品棉申报单》。
(三)对申请参加交易市场业务的同一批次进口棉花,产棉国、等级必须相同。
第三章 入库
第六条 指定仓库在接收交易商的进口棉入库时,要按照交易市场下达的《入库通知书》所载明的箱号、批次,协助交易商共同把好入库棉花的组批关。进口棉在入库后的堆码过程中,仓库一定要保证按交易市场下达批号所载的棉花分别堆存。
第七条 入库验收重新组批后,指定仓库应及时通过传真方式向交易市场报送商品棉入库验收回执。
第四章 公证检验
第八条 交易市场在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进口棉公检时,将按交易商申报的批次分别确定公检申报号。中国纤维检验局安排纤维检验机构按"GB1103-1999细绒棉"国家标准对进口棉进行公检时,对以箱号确定批号和申报号的,公检单位将按箱号进行分批和出证。指定仓库要派人跟班配合,在过磅时对能分清箱号和包号的棉花,用彩色划码笔在棉包包身或包头醒目处,按磅见重量划注棉包的重量;对无法分清箱号和包号的棉花,除划注重量外,还要以流水号加注包号,公检单位将按每批40吨左右分批、出证。指定仓库要保证标、划的字迹清楚。公检结束后,指定仓库应按新批号进行堆垛(批与批之间要严格分开)、挂卡、登记建帐。要避免在重新堆垛的过程中造成批次相混。
第九条 无论进口棉外包装如何,所有经逐包过磅进行公检的棉花必须在包头和包身各加盖有关纤维检验机构的已公检印章。
第十条 公检单位在提供《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证书》时,应随附逐包过磅的码单作为棉包重量的凭证。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填制商品棉仓单时,对进口棉应按新组成的批号分别填写,不得出现批号与新的唛头标注不符的情况。
第十二条 当提货方对《仓单》及《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证书》所对应的棉花质量及批次、包号存在疑义时,有关纤维检验机构对该批棉花的真实性及每包棉花的对应批次情况应能准确鉴别。
第五章 费用
第十三条 考虑到指定仓库在配合纤维检验机构对进口棉进行公检过程中客观上增加了逐包编号、划码等工作量,交易市场规定,对进口棉的配合公检搬倒费在原有国内棉花配合公检搬倒费的基础上另行增加2元/吨,付费方式不变。
第十四条 如进口棉出现大面积露白现象,《仓单》对应的原货主应给予提货方20元/吨的补偿;如进口棉出现炸包散包情况,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为减少进口棉在商检和公检过程中的二次搬倒、开包取样和过磅、划码等重复劳动,降低进口棉流转环节费用,方便进口棉申报、检验、堆放和管理,拟以进口棉参加交易市场业务的交易商应事先做好相关业务衔接工作。在进口棉到港前,交易商应口头或书面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以便交易市场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棉花到港后,使商检和公检工作能同步进行。同时,进口棉在到港卸货时,交易商应与运输、仓储保管单位加强协调,使进口棉在掏箱卸货过程中确保能按箱号分别组批、分别堆码,以提高进口棉公检和业务流转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