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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撮合交易 > 规章制度 > 交易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保证金管理和代为转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商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保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保证金

    第三条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存放于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专门用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履约保证和结算的资金。 交易商在参加交易前均需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交易结算和履约保证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预先准备的专用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市场为了确保买方或卖方持有合同履约而按一定标准暂扣的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第五条交易商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该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划,交易市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
    第六条为保证交易商资金安全,交易商存入、转出保证金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交易市场为交易商开设电子撮合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只接受交易商自身直接汇入的资金作为保证金。特殊情况下,如汇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不是来自交易商自身账户,则须提供加盖交易商单位财务专用章  和汇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的相关说明,交易市场有权不接受前述说明,并拒绝接受相关款项;
    (二)交易商电子撮合保证金账户中资金,除可支付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提前出库服务费、交易市场代垫的棉花保管费、保险费、中国棉花信息网网员费等费用外,根据申请,也可归还相应的仓单质押贷款,或将保证金账户中可动用资金汇入企业自身账户,交易市场不接受除此之外的划出资金申请;
    (三)交易市场对交易商资金划转实行资金调拨人负责制,即交易商有关资金划转的各类申请、指令、通知、送达等均应由其指定的资金调拨人负责实施,交易市场不接受非资金调拨人的划转资金申请;
    (四)交易市场汇出交易商资金时,原则上只汇给交易商在交易市场预先登记的银行和账户;交易商如需变更资金账户,需重新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远程交易商登记表》,办理有关账户变更手续。
    第七条交易市场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市场根据交易商的成交电子交易合同,按当日市场平均价结算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
    第八条交易市场按以下原则收取交易商的交易保证金:
    1、邀约指令成交时,交易市场一次性预扣交易商700元/吨作为交易保证金;
    2、进入交割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一次性预扣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为2000元/吨;
    3、如卖方交易商卖出邀约成交价格低于当时该月品种所有成交加权平均价,或买方交易商买入邀约成交价格高于当时该月品种所有成交加权平均价,交易市场随时分别暂扣对应差额款项作为卖方和买方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一次性预扣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三天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发布。
    第九条卖方已将拟售出的商品棉存放到交易市场指定仓库,经公证检验,制成《仓单》,并交交易市场监管后,可向交易市场申请《仓单》抵免保证金,交易市场相应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为保证交易商的履约,交易市场根据交易商的注册资本金核定其允许的最大订货数量,根据实际订货数量核定其每日闭市后的可动用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标准。具体标准分别为:
交易商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万元)     最大订货数量(吨)
50-100     500
101-150     1000
151-200     2000
201-400     3000
401-600     4000
600以上     5000
订货数量(吨)     可动用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人民币:万元)
1-500     10
501-1000     30
1001-2000     60
2001-3000     90
3001-4000     120
4001-5000     150
    交易市场如调整交易商最低可动用结算保证金标准,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和加密卡发布。
    如交易商因业务需要,订货数量超过以上规定,可以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以相应增加订货数量权限。
    第十一条每日交易闭市结算后,交易商应确保持续维持其当日可动用结算准备金高于交易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超过交易市场规定时间后仍低于规定最低限额标准,交易市场按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一)暂停其发布"邀约"指令的资格,对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合同代为转让,相应盈亏完全由交易商承担;
    (二)会员费、交易商资格费和席位占用费抵顶结算准备金不足部分;
    (三)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四)依法追索。
    第十二条卖方交易商至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如其发出的卖邀约指令仍有部分没有对应的符合交割条件的商品棉《仓单》送达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按照一次性预扣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扣划卖方结算准备金,和按交割月每一个交易日各自成交平均价的加权平均值(以下简称"当月平均价")扣减相应的差价损失一起作为违约金给买方,合同执行完毕。
    第十三条买方交易商应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下1个工作日17:00前将货款汇至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买方交易商全额货款后即将预扣交易保证金释放,继续作为买方交易商结算准备金使用。
    第十四条买方交易商如在
    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货款,交易市场按照一次性预扣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扣划买方交易商结算准备金,和按当月平均价水平扣减相应的差价损失一起作为违约金给卖方,合同执行完毕。
    第十五条交易市场每日以加密卡方式向交易商分别提供电子版的《资金对账单》,作为交易商与交易市场核对结算账目的依据。交易商如在第二天开市前没有向交易市场提出异议,则视为其已收到并认可交易市场出具的有关单据结果。
    交易市场于每月10日前向交易商提供《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结算专用章  ,作为交易商记账的依据。交易商于每月30日前如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收到并认可交易市场出具的单据结果。
    除非法律或法院、法庭、仲裁庭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三章  代为转让

    第十六条为有效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商风险,交易市场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代为转让是指当交易商保证金达不到交易市场规定最低限额标准而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补足(以资金到账为准),交易商同意交易市场对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到符合最低限额标准要求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合同实行代为转让:
    (一)交易商结算准备金未达到最低限额资金要求且已为负数时,必须在次日开市前至少补充至最低限额,或在开市后30分钟内将其持有的合同自行转让,以使保证金达到交易市场要求的正常水平。否则,交易市场将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至其保证金达到交易市场要求的正常水平。
    如果当日在交易市场代为转让后,交易商保证金仍未达到正常水平,交易市场将在次日开市伊始即继续进行代为转让。
    (二)交易商结算准备金未达到最低限额资金要求但仍为正数时,须在次日补足最低限额,或对已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合同进行转让,以使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交易商连续两日结算准备金达不到最低资金要求但仍为正数,交易市场将在第三日开市30分钟后,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至其保证金达到交易市场要求的正常水平。 如果当日代为转让后交易商保证金仍未达到正常水平,交易市场将在次日开市伊始即继续进行代为转让。
    第十八条交易市场按以下原则的优先顺序实行代为转让:
    (一)按交易商结算准备金已为负数、结算准备金连续两日未达到最低限额要求但仍为正数的顺序实行代为转让;
    (三)将交易商持有的合同按最有可能成交的订货品种实行代为转让。
    第十九条代为转让按操作时系统显示的最低"卖邀约"或最高"买邀约"价格成交。
    第二十条因受自律价幅度限制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代为转让的,可以顺延至后续交易日继续代为转让,直至转让完毕。
    第二十一条由于自律价幅度限制或其他原因造成代为转让一直未能完成的,合同持有交易商须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交易市场代为转让产生的盈亏均由该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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