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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撮合交易 > 规章制度 > 交易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合同的履行,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组织、管理商品棉实物交割,交易商及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仓库")均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交易市场商品棉实物交割是指买卖双方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地点,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及对应公检证书、《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割商品棉提货单》(以下简称《提货单》)与货款进行交换,以履行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为切实保证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市场设置若干指定仓库,负责交割商品棉的入库验收、开具《仓单》、商品棉的日常保管、依据《提货单》和《仓单》协助买方出库等。交易市场在指定仓库中确定江苏省南京棉麻储运公司所属浦口仓库作为计价基准仓库,参加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所有卖方报价为存放在计价基准仓库的卖出价格,所有买方报价为计价基准仓库的提货价格。交易市场可根据需要调整计价基准仓库,但应提前6个月公布。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实物交割行为。
    

第二章  入库流程

   第六条卖方将商品棉存入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前,须按交易市场要求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交易市场。
    卖方应确保《申报单》数据与棉包唛头标识一致,货证相符。
    第七条卖方申报参与交易市场交易的商品棉,每一批次净重应不小于9吨。如为国产棉,不得混批混件。单批商品棉少于9吨或混批混件的,不得用于交割,交易市场提请卖方另行安排出库。
    进口棉申报、组批和出证原则等按交易市场发布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进口棉交割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交易市场收到《申报单》并确认无误后,向指定仓库直接发出《交易商品棉入库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库通知书》),并办理保险。《入库通知书》抄送卖方,同时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公证检验。
    第九条指定仓库接到《入库通知书》后,应主动与卖方联系,落实具体入库日期,同时做好商品棉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中国纤维检验局根据交易市场提供的商品棉数据以及入库进程适时指定纤维检验机构组织公证检验,并将公证检验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和卖方各保留1份公证检验证书原件。
    凡通过交易市场申报公检的商品棉,有关纤维检验机构公检后在每1件棉包的唛头和包身处加盖公证检验单位的公检印章  。指定仓库要协助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未盖章  或少盖章  的,要及时提醒有关纤维检验机构补盖。
    第十一条商品棉验收入库后,指定仓库根据公证检验结果及时填写《仓单》,签字盖章  后交卖方签字盖章  。卖方将《仓单》原件和对应《仓单》的公证检验证书原件送达交易市场,复印件留存1份,交指定仓库1份。
    因"仓单质押"业务需要,经交易市场核准,指定仓库可在公检前根据棉花入库情况填写《仓单》后交卖方签字盖章  。卖方将《仓单》原件寄送交易市场,复印件留存1份,交指定仓库1份。未公检棉花的《仓单》上"质量标识"和"公定重量"栏目按入库验收结果填写。
    第十二条所有经交易市场安排入库的商品棉,货主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后,凭交易市场出具的提货手续方可出库。
    第十三条指定仓库应对入库商品棉实施验收。卖方入库商品棉,如为国产棉,其包型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包装规范完整,唛头标识等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如为进口棉,应符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进口棉交割实施细则》要求。对于初验结果与申报结果明显相差2个级及以上、货证不符、原短、严重污染、霉变、雨淋的商品棉,混有地脚棉、回收棉等的商品棉以及炸包、散包件数超过总件数5%的商品棉,卖方一律不得申报公检和存入指定仓库。指定仓库应拒绝这部分商品棉入库。
    第十四条棉花入库以及在仓库期间出现炸包、散包,指定仓库应及时书面通知《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并及时帮助复包,同时抄送交易市场备案。《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在确保数量、质量与原件一致且没有被污染的情况下予以复包。指定仓库负责监管复包过程,并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通知原公证检验机构到场监督。如炸包、散包严重而难以按原数量、质量复包的,不得用于交割,并由《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及时向交易市场提出出库申请并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有关纤维检验机构实施公证检验按中国纤维检验局制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指定仓库负责对公检时扦样棉包进行随开包、随复包和整理,费用包含在配合公检搬倒费中。如扦样棉包发生炸包、散包,按本办法中有关炸包、散包棉花的相关规定处理。指定仓库如没有及时对公检扦样棉包及时复包和整理,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三章  交割及出库流程

    第十六条每月21日(遇节假日提前)为当月合同的最后交易日,2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当月合同的交割日。
    第十七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没有转让的"买邀约"和"卖邀约"合同即进入交割程序,提前交割棉花除外。
    第十八条至迟每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17:00前,有当月"卖邀约"的交易商应将符合交割条件的并不低于卖出邀约数量的《仓单》原件和对应的公检证书送达交易市场;如卖方交易商拟用"仓单质押"商品棉交割,应至迟每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17:00前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释放质押《仓单》,经核准确认,视同《仓单》和对应的公检证书送达交易市场。
    卖方如不能按期提供用于当月交割的商品棉《仓单》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应当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前自行转让部分或全部合同。最后交易日17:00前,其"卖邀约"仍有部分没有对应的商品棉《仓单》送达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按照一次性预扣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扣划卖方结算准备金,和按交割月每一个交易日各自成交平均价的加权平均值(以下简称"当月平均价")扣减相应的差价损失一起作为违约金给买方,合同执行完毕。
    第十九条如卖方交易商提供的《仓单》数量多于当月实际需要交割的数量,卖方须至迟于最后交易日17:00前向交易市场提供拟用于当月交割的商品棉《仓单》号,并确认符合交割条件。超过规定期限,由交易市场自行选择交割批次,卖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对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仍未转让的"买邀约"合同和"卖邀约"合同,交易市场有权在交割日前以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合同为基础,按照兼顾买卖双方利益的原则对买方提货仓库地点和具体交割批次进行配对。
    第二十一条买方应至迟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7:00前按成交金额将货款汇至交易市场。
    买方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支付货款,交易市场则按照一次性预扣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扣划买方结算准备金,和按当月平均价水平扣减相应的差价损失一起作为违约金给卖方,合同执行完毕。
    需要办理"买方仓单质押"的交易商应于每月15日17:00前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得到确认并按时付清货款差额的,视同买方已付货款;未被确认同意办理"买方仓单质押"业务的,买方交易商需按时付清货款,逾期视为违约。
    第二十二条交易市场至迟于交割日向买方出具配对后的货款计算表。买方至迟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字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认可。
    买方确认后,如要求提货,交易市场即向买方提供《提货单》原件、《仓单》原件和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仓单》原件加盖"出库"印章  。《提货单》载明买方提货仓库、仓单号、批号和提货数量等。加盖"出库"印章  的《仓单》不能再用于交易市场交割、"仓单质押"等业务。
    买方暂不提货的,交易市场提供《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所有权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所有权确认通知书》),作为买方拥有相应棉花的权利凭证。买方可依《所有权确认通知书》在交易市场办理卖出数量申报、卖方保证金抵免、买方质押、卖出交割等业务。
    交易市场至迟于交割日向卖方出具配对后的货款计算表。卖方至迟在收到货款计算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字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认可。
    交割日后,交易市场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即向卖方付清应付货款。
    第二十三条买方需要提货的,交易市场将《提货单》副本及时传真给有关指定仓库,作为指定仓库核对《提货单》真实性的主要依据。指定仓库必须将提货方提供的《提货单》原件与交易市场传真的《提货单》副本进行核对,将《仓单》原件与留存复印件进行核对,并对提货方经办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当《仓单》对应棉花出库时,指定仓库收回《仓单》并做"作废"标记后集中交回交易市场。
    第二十四条买方应及时到指定仓库或双方约定仓库提货。交割日后超过7天买方不提货,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二十五条买方凭《提货单》原件、《仓单》原件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如棉垛外观即发现炸包、散包而没有及时复包的,应及时通知交易市场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买卖双方协商,可在交易市场非指定仓库交割。在非指定仓库交割的棉花,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仓单质押"商品棉交割时,卖方应按规定与交易市场办结"仓单质押"业务手续。
    

第四章  提前交割


    第二十八条为方便买方交易商自主选择符合其需要的商品棉并及早提货,方便卖方交易商及早收到货款,交易市场鼓励买方和卖方申请提前交割。
    第二十九条提前交割是指持有当月"买邀约"的买方和持有"卖邀约"的卖方在最后交易日前进行交割的行为。为满足买方交易商的用棉需要,买方交易商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助配对交割系统自主选择所需棉花。
    第三十条参与提前交割的卖方交易商必须将存入交易市场指定仓库的棉花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公证检验、取得公检证书和生成《仓单》,符合交割条件,并将《仓单》送达交易市场。属于"仓单质押"的棉花,在提交时应予注明。
    第三十一条自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当月21日(遇节假日提前)止,交易市场于交易日11:10-11:30将卖方交易商提供并经交易市场审核的拟用于当月交割的棉花通过自助配对交割系统公开发布(含产地、等级、提货仓库等资料),供所有交易商浏览,所有的已有"买邀约"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均可自主选择所需棉花。
    经交易市场核准,卖方交易商可以在自助配对交割系统"备注"栏提出一定的补偿条件供买方交易商选择时参考。
    第三十二条同一交易日对同一批棉花,买方交易商选择时间早者优先。
    如买方交易商对当日交易市场提供的卖方资源仅有部分选择或没有选择,可于下一交易日继续通过自助配对交割系统自主选择所需棉花。
    第三十三条在全部符合下列条件时,交易市场把卖方交易商提供的拟用于当月交割的棉花资源通过自助配对交割系统公布:
    (一)交易市场已收到卖方交易商提供的《仓单》和对应的公检证书;
    (二)卖方交易商书面确认用于当月交割的具体批次(具体数量由卖方交易商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卖邀约"数量)。
    第三十四条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起,所有的已有当月"买邀约"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均可通过自助配对交割系统自主选货。买方交易商选定具体批次后,应至迟于当日17:00前向交易市场提交提前交割书面申请,提前交割书面申请应清楚表明拟提前交割的棉花数量和成交价格,否则,交易市场有权针对其电子撮合交易中的数量和对应成交价格进行随机选择,并做提前交割处理。
    第三十五条自助配对交割系统闭市后,凡选定具体交割批次棉花的买方交易商须至迟于下一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7:00前将相应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买方交易商货款到账后交易市场即为其办理提货手续,并在电子撮合交易系统上做提前交割处理,相应释放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调减订货量。买方凭交易市场出具的提货手续到约定仓库提货。
    凡通过自助配对交割系统选定所需棉花的买方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付款的,视为买方交易商违约,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买方交易商货款到账后,交易市场在2个工作日内将卖方应收货款按其成交金额的80%预付给卖方,余款于交割日后清算。
    第三十七条鉴于提前交割为买方交易商自愿选择,无论提货仓库远近,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卖方不对买方补偿运费。
    第三十八条参与提前交割的买卖交易商实际替代交割棉花价格扣补执行当月公布的等级差率标准,并在交割日进行货款二次结算,实际交割数量与成交数量之间的短溢部分按照当月该品种成交的所有加权平均价进行扣补。交易市场至迟于交割日前按有关规定向买卖双方出具货款计算表,作为买卖双方交割货款的结算依据。
    交易市场收到卖方按货款计算表出具的增值税票后,即将货款的余款付给卖方;买方实际货款与成交金额之间的差额通过保证金扣补。
    第三十九条虽然申请提前交割,但至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仍持有"买邀约"和"卖邀约"的交易商,由交易市场按本办法第三章  有关原则进行配对交割。
    第四十条买方交易商自主选择到所需棉花后,交易市场根据其书面要求和委托,在货款到账后第二个工作日及时办理完成提货相关手续,以使买方能够按时提货。如因交易市场原因使得买方逾期提货,交易市场给予买方交易商每日货款总额0.01%的补偿。
    如因交易市场原因未能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时间付给卖方货款,交易市场按同期商业银行公布的贷款基本利率给卖方补偿。
    第四十一条其他月份如申请提前交割,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  未作规定的,按正常交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价格及质量数量认定

    第四十三条交割商品棉的全额货款计算公式为:(成交价±质量数量差价±运距差价)×吨数。
    第四十四条以批为单位,实际交货时允许用相临品级和长度的商品棉替代。
    相临品级和长度是指:
    1、公检后的130、129、128、230、229、228、330和329级棉花可用于替代229B交货,其马克隆值范围为A、B、C。实际交割时,3级及3级以上比例应大于或等于80%,且不得出现5级或5级以下棉花;
    2、公检后的328、327、429、428、427和527级棉花可用于替代428B交货,其马克隆值范围为A、B、C。实际交割时,527及527以上比例应大于等于80%,且不得出现7级或7级以下棉花。
    每年9、10、11、12月份和次年1、2月份可以用上一棉花年度的商品棉交割。
    交易市场如推出新的交易品种,可替代交割的品级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四十五条用于交割的商品棉经公证检验后不分有无主体品级,均按品级比例分别计价。
    第四十六条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交易市场公开发布根据此前10个工作日中国棉花价格指数各等级长度的平均价计算出的各等级长度差率。当月进入交割的商品棉在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替代品级和长度交货时,按相应等级长度差率执行。
    第四十七条不分等级长度,交割商品棉的马克隆值为A时,每吨棉花货值增加50元;交割商品棉的马克隆值为C时,每吨棉花货值减少50元。
    第四十八条卖方提供商品棉的实际数量与卖出邀约数量相比,相差幅度应在5%以内,短溢部分按其成交加权平均价与当月平均价之差额进行扣补。短溢超过5%部分,交易市场可按卖方违约处理或拒绝接受。
    买方交割商品棉按其成交加权平均价进行结算,但对实际交割数量和成交数量之间的短溢部分按其成交加权平均价与当月平均价之差额进行扣补。
    第四十九条为减少因交割量过少而影响交割效率,买卖交易商进入当月实物交割的商品棉数量应不少于40吨。如订货量少于40吨,买方或卖方应在该交易品种最后交易日闭市前自行转让。
    第五十条以有关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交割商品棉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占扦样总量的比例在8%(含8%)以内时,棉花不作降价处理;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数量占扦样总量的比例在8%至12%(含12%)之间时,该批棉花按100元/吨从货款中扣减。
    第五十一条除提前交割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卖方商品棉不能用于交割:
    1、实际品级中跨相对多数品级数量占总量的比例达到10%及以上;
    2、用于229B交割的棉花3级及3级以上的比例小于80%,或实际品级中出现5级或5级以下棉花;
    3、用于428B交割的棉花527及527级以上的比例小于80%,或实际品级中出现7级或7级以下棉花;
    4、检验后回潮率等于或大于10.5%;
    5、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数量达到扦样总量12%及以上;
    6、提货时棉垛外观发现炸包、散包而没有及时复包;
    7、公证检验证书出证时间超过9个月。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按卖方违约处理,发生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卖方棉花出现掺杂使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所有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均可用于商品棉交割和保管。计价基准仓库是买卖双方报价的计价基点。指定仓库与计价基准仓库之间的运距差价标准由交易市场统一公布。最后交易日结束后由交易市场配对交割的棉花,买方到不同指定仓库提货的运距差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与提货的指定仓库铁路货运车站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与计价基准仓库铁路货运车站(南京北站)之间的距离时,运距差价为零,买方提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自行负担;
    2、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与提货的指定仓库铁路货运车站之间的距离大于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与计价基准仓库铁路货运车站(南京北站)之间的距离时,距离超过部分的运距差价由卖方补给买方,超出距离按铁路部门公布的里程为准,费率执行交易市场统一公布的标准,未超出距离部分对应的运输费仍由买方承担;
    3、买方最近距离的火车货运车站的确定以交易商与交易市场签订的《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入市协议书》中载明的地址为准。
    第五十三条考虑到棉花质量的自然变异因素,交易市场规定:以交割日为基础,卖方用于交割商品棉的公证检验时间(以公证检验证书出证日期为准)超过2个月以后,从第3个月开始,每超过1个月(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货款总额需按月扣减0.08%给买方;公证检验时间超过9个月的商品棉不能用于交割,如卖方坚持用于交割,只能用于提前交割,由买方自主选择,否则按卖方违约处理。
    第五十四条商品棉交割结算后,如发生货款差额,交易市场通过交易商保证金帐户进行增减调整,并书面通知交割双方。
    

第六章  费用

    第五十五条卖方交割商品棉存放指定仓库所发生的入库费、配合公检搬倒费执行交易市场公布的标准,并由卖方按有关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指定仓库;交割日顺延7日之前的保管费和保险费执行交易市场公布的标准,由卖方承担,由交易市场代收代付,并分别支付给指定仓库和保险公司;出库费由买方直接支付给指定仓库;交割日后超过7天买方不提货所发生的保管费、保险费由买方承担,由交易市场代收代付,并分别支付给指定仓库和保险公司。
    第五十六条交割商品棉在指定仓库期间由交易市场统一代办保险(保险期限为交易市场收到卖方《申报单》起至该批商品棉出库时止),保险费用由货主承担,保险金额按交易市场收到《申报单》时公布的对应品级的中国棉花价格指数计算。
    第五十七条指定仓库收取的入库费、配合公检搬倒费、保管费、出库费等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由交易市场统一审核批准和发布。非指定仓库收取的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等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由货主与非指定仓库协商确定。
    在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指定仓库对炸包、散包商品棉进行复包所发生的费用由《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据实负担,指定仓库不得借机乱收费用。超过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后发生的炸包、散包,由当时的货主负责处理。
    第五十八条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办理实物交割(包括提前交割)的,交易市场按30元/吨(含税)向交割双方收取商品棉交割手续费;如交割双方协商一致,没有通过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办理实物交割的,也没有通过交易市场办理资金结算或通过交易市场参加竞卖交易的,交易市场按15元/吨(含税)向交割双方收取服务费;已入库但未公检的商品棉,如卖方申请自行出库,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向卖方收取服务费。
    对于入库已公检商品棉,如卖方申请自行出库,交易市场按30元/吨(含税)向卖方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由交易市场在交易商保证金帐户中直接划转,并给交易商开具服务业发票。
    

第七章  票据

    第五十九条商品棉交割后,卖方根据实际货款计算表所示金额向交易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市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清卖方货款。
    第六十条交易市场收到买方货款后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章  交割纠纷处理

    第六十一条实际交割过程中,如卖方提供的棉花质量、数量不符合替代交割原则,只要在交割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有书面协议,可以进行交割,如通过交易市场结算的,其质量数量差额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
    第六十二条对存放于交易市场指定仓库并经过公证检验的商品棉,买方或卖方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检申请,交易市场受理后及时委托中国纤维检验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检。有关复检流程另行发布。复检后棉花质量符合原可替代交割条件,货款按复检结果重新结算。复检后不符合原可替代交割条件,《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可在2个工作日内(以交易市场收到《仓单》和对应的公检证书为准)用不低于原交割等级和数量的商品棉代替,否则按新的复检结果重新结算,买方可与《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协商要求适当赔偿,如协商不成,《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需另按不超过300元/吨给予实际提货的买方补偿。
    考虑到棉花存放期间的自然变异情况,以及交易市场对公检超过一定时间期限的棉花已经给予买方自然变异补偿,在符合替代交割条件前提下,如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分别测算货款差额,当差额与原验结果结算金额相比,比例在2%以内时,交易市场按原检验结果结算。否则,按新的检验结果结算。
    对复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非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交货的,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六十三条棉花在仓库期间因保管不善、拆包、串包、霉变、雨淋等造成保险责任以外损失的,由指定仓库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棉花入库以及在仓库期间出现炸包、散包现象,属于指定仓库没有通知或通知不及时,造成实际交割时因炸包、散包引起纠纷的,由指定仓库负责赔偿相应损失。指定仓库已及时书面通知《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但该出卖人没有及时做复包处理的,该出卖人可以用不低于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已公证检验商品棉替代交货,也可以与提货方协商处理意见。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炸包、散包部分棉花按双方成交价格做退货处理,同时该部分棉花按《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违约处理。
    棉垛内部出现炸包、散包而只能在提货时发现,其炸包、散包件数占总件数5%以内时,《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应在交货时予以复包,经复包后不影响装车,可以用于交割;如炸包、散包件数占总件数超过5%时,《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可以用不低于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已公检商品棉替代交货,也可以与提货方协商处理意见。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炸包、散包部分棉花按双方成交价格做退货处理,同时该部分棉花按《仓单》正面标明的出卖人违约处理。
    所有因炸包、散包而复包的商品棉,指定仓库必须及时做好复包书面记录,复包的棉花做好标记,并按原批归位。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如卖方提供的经公证检验的商品棉数量、质量不符合替代交割要求的(以交易市场收到《仓单》和公证检验证书为准),不能用于正常交割。经交易市场核准情况下,卖方可在附加补偿条件情况下用于提前交割,供买方自主选择,如买方不接受,则认定卖方违约,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如买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清货款,则视为买方违约。买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交易市场向卖方返回违约部分的《商品棉提货单》、《仓单》和公证检验证书,允许卖方自行处理这部分商品棉。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交易市场。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商品棉交割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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